
第一条 为规范将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机关各股室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机关各股室及所属事业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六条 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公开条例》、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第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股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机关各股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机关各股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制度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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