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相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县教育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各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相关规定,确定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及时;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第五条 评议工作由局机关各股室、各校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被评议的部门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县教育局办公室。
第七条 教育局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各股室、各校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将评议结果在本系统内通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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