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做好将乐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县教育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各校。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教育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机关及各校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县教育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各校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及本规定要求,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并确定一名单位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四)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五)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授权单位确定的其他国家秘密事项。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已经解密,但公开后仍有可能对部门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或提前解密,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会对部门工作或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二)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机关各股室或下属各校工作人员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初审意见,送交股室或各校负责人复审。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对政府信息制作人送交的拟公开政府信息,股室或各校负责人提出复审意见,送局机关办公室。
(三)局机关办公室对该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核。
(四)局机关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五)局机关办公室不能确定的,报上级保密部门审定。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是否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信息承办人、股室负责人签名、日期;
(五)局机关各股室、各校负责人及文件签发人签名、日期;
(六)局机关各股室、各校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股室、各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不认真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保密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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