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将乐教育局 时间:2018-08-26 17:14

为保证我县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切实增强办事透明度,强化管理、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县教育局机关各股室、各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将乐县教育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各校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指南、目录的;

(三)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六)不按规定时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程序,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八)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按照以下情形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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