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局机关各股室、所站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七、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八、本制度由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将乐县林业局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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