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将乐林业局 时间:2018-08-24 17:11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三、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四、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实行“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

五、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单位、股室经办人提出是否保密的初步意见,股室主要负责人初审意见;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局机关股室、所站提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把关,提出审核意见;

(四)局主要领导审查签发。

六、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在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公开。

七、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事项,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八、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本制度由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将乐县林业局

                         2018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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