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促进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依法追究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相关股室(直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信息的;
(二)对收到的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三)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第五条 违反政府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相关股室(直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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