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强化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信息公开的配套工作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是否提供有效的本局信息公开服务;
(七)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和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八)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
第七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由局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股室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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