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局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区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本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各所站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所站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所站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各所站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将乐县农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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