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水党组﹝2017﹞19号
为进一步增强全局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感,促进尽职尽责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驻农业局纪检组组织协调,局各股室、直属各单位积极配合进行。
二、责任追究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主要追究直接负责人及负直接领导责任者。
三、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在对干部个人进行追究,要严格掌握政策,准确认定责任。
四、责任追究重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导致本股室站、直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严重,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本股室站、直属各单位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本股室站、直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且阻挠、干扰查处,打击报复办案、检举、证明人;违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要求、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使其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对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不查,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导致选拔、任用干部失察、不当;其他违犯《规定》认为需要追究的问题。
五、处分应用。责任追究采取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构成违纪的,可分别或合并给予告诫、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驻农业局纪检组按程序负责实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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