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水[2008]73号
局属各股(室)、站,下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70号令),我局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十二项制度,具体如下:
一、工作责任制度
(一)调整充实将乐县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陈远辉(局长)担任,副组长由邱德森、施泽永(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肖端亮、陈可菁、吴先春、陈昭乐、揭仕华组成。组长对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组长对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成员负责做好水利局政务公开日常具体工作。
(二)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水利局廉政建设责任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先进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干部,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效能告诫;对不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引发严重腐败问题,或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稳定事件的,适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职务;对拒不执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益等违纪行为的干部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预审制度
(一)调整充实将乐县水利局政务公开审议小组,成员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股(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局机关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二)审议中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二是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三是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
(三)审议小组重点审议内容:一是各股(室)、站的工作职责范围;二是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计收情况;三是水利专项资金下拨情况;四是机关财务收支情况;五是水利工程发包与招标、投标的监督以及工程的进度、质量督促检查情况;六是取水许可证、采砂许可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收费标准,以及办理和年检程序。
三、评议制度
完善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充分发挥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政务公开的监督主体作用,由局机关效能办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效能建设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对水利局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促进有关股(室)、站认真整改。
四、反馈制度
通过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开设热线电话:2322137,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局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问题,纠正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并通过政务通报会、新闻媒体以及在政务公开栏设立“落实与反馈”栏目等形式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反馈。
五、备案制度
建立健全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将涉及政务公开的材料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六、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制度。水利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要根据法律法规,确定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及公开的对象,明确受理申请的部门、方式及工作程序等,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确定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七、考核考评制度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核考评制度。要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水行政主管部门政风和水利行风的范围,从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方面,接受人民群众评议。要将政务公开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促进政务公开任务落实。
八、社会评议制度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九、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2.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
7.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8.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年度报告制度
(一)各下属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将乐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乐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有关具体规定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填报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编制一览表,收集整理公开材料,并形成年度报告报送水利局办公室。
(二)各下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我局报送当年政务公开开展情况的年度报告,必须按时报送,不允许拖延。
(三)年度报告必须真实无误,不准弄虚作假、敷衍塞责。
(四)各下属单位每年都必须按期报送当年政务公开年度报告,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十一、监督检查制度
(一)成立以局支部书记为组长,纪检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为成员的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自觉接受县人大、政协和监察机关的监督。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监察机关领导,对本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设在二楼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2322137。意见箱设在一楼办公楼楼梯口。
十二、举报调查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水利局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举报内容。水利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水利局政务公开监督举报电话:2322137、县效能办电话:2334567。
(四)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水利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五)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六)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省级网站
省市政府
市内县区
其它链接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站点地图| 使用帮助| 网站工作报告
网站标识码:3504280002
闽公网安备:35042802000101号
闽ICP备05024338号
主办: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将乐县电子政务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