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县安监局
第三条 评议形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四条 评议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重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及时、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是否认可和满意。
(二)公开政府信息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方便群众办事。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机关工作的透明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促进县安监局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科学行政水平的提高。
(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县安监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
第六条 评议结果由县安监局办公室向被评议单位通报。
第七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安监局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安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