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公开道歉、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节较轻行为。
(六)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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