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严防在信息公开中发生泄密事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条 提供拟公开信息的单位为保密审查的主体,必须认真履行保密审查职责,主要领导对信息保密审查工作负有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分管、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原则。本单位信息员负责初审,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复核审查。
第四条 分管领导及信息员必须根据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凡拟公开的信息都必须报经分管领导进行保密审查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六条 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员收集拟公开信息——信息员初审——报分管领导复核审查——分管领导确定能否公开并签字——信息公开——所公开信息送登记备案。
第七条 各股室切实规范定密工作,掌握“密与非密”的界限和标准,做好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与定密有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升保密意识。对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保密安全隐患或泄密事件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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