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将乐国土局 时间:2018-08-16 12:06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局机关各股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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