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将乐国土局 时间:2018-08-16 12:07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  本制度适用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单位)经办人提出是否保密的初步意见,股室主要负责人初审意见; 

  (二)局办公室对股室(单位)提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把关,提出审核意见; 

  (四)局主要领导审查签发。 

  第六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在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事项,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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