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口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将乐南口乡 时间:2018-08-22 11:51

为严肃政府信息公开纪律,确保全乡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南口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条  乡机关相关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二)应当公开的项目没有按要求及时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或反馈处理结果;

(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五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乡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口乡人民政府

201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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