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乡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乡党政办为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乡长作为本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党政办工作的副主任科员分管保密审查工作,乡党政办负责进行保密审查,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负责。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乡保密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第十条 本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乡保密工作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乡保密工作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
南口乡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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