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万安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责任单位(站所);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三、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该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
(二)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采取听汇报、查资料,了解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进行综合评定。结合评议情况,综合评定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四)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五、评议结果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立即提出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作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即时进行反馈。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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