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1-1320-2010-00164
- 备注/文号: 将政文〔2010〕77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0-08-31
古镛镇、水南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将乐县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将乐县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以城区低收入家庭为对象,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为重点,逐步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为目的,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10〕4号)
4.《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5.《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务院第162号令)
6.《将乐县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7.《将乐县近期建设规划(2007~2010)》
8.《将乐县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县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规划期限为2010年至2012年。
第四条 本规划为解决我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依据,在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内,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所进行的各项活动、制订出台各项政策规定等应与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相符合、相协调。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五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依据我县住房现状调查和近两年的商品房交易情况,至2009年底县城区住房总建筑面积为240.63万平方米,人口6.1万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9.4平方米。
第六条 依据《将乐县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推测,2012年我县城区人口将达到7.7万人,以居民人均住房达到42平方米的规划目标计算,2010~2012年我县住房总需求为82.28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1.48万平方米、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3.08万平方米、商品住房77.72万平方米。
第七条 政府保障能力和市场供应能力分析。在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资金困难。
第三章 规划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八条 指导思想
以城区低收入家庭为对象,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执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也包括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项目(含政策性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以及人才公寓、周转房、外来工公寓、农民工公寓等),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等。限价商品住房包括保障性商品住房、与拆迁对接的政策性安置住房等。
第九条 规划目标
2010年底前,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区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从2011年起,将保障范围从城区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区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第十条 保障方式
主要是根据调查情况和城区居民住房实际,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和限价商品房以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人员的住房需求。
第四章 供应对象和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供应对象
一、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区居民低保户、低生活保障对象且属无房户或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二、人均收入属统计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者且属无房户或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三、对位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住房被鉴定为d级以上危房,要求重建但不符合《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将乐县城区农户建房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将政办〔2008〕49号)和《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规范城区危房改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将政办〔2008〕50号)的住户,可申请入住保障性住房,经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后,可列为供应对象。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及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一、建设总量
规划期内拟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及限价商品住房4.56万平方米568套,其中廉租住房1.48万平方米218套;公共租赁住房0.9万平方米175套,限价商品住房2.18万平方米175套。 二、建筑区域安排
(一)规划期内,古镛镇片区建设廉租住房130套,建筑面积0.88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115套,建筑面积1.43万平方米。
(二)规划期内,水南片区建设廉租住房88套,建筑面积0.6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60套,建筑面积0.75万平方米。
(三)规划期内,积善工业园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75套,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
三、建设标准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25平方米以内。 四、建设年度安排
2010年建设各类政策性保障住房150套、建筑面积1.21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40套、建筑面积0.2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55套、建筑面积0.28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55套、建筑面积0.68万平方米。
2011年建设各类政策性保障住房208套、建筑面积1.66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88套、建筑面积0.6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60套、建筑面积0.31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60套、建筑面积0.75万平方米。
2012年建设各类政策性保障住房210套、建筑面积1.69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90套、建筑面积0.63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60套、建筑面积0.31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60套、建筑面积0.75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出让商品住房用地中建设部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并由政府回购。还可利用直管公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房源,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量,解决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章 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对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按照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或租赁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享受面积内月租金低保家庭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超出享受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
二、配租住房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
三、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
四、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配租面积、租金补贴标准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章 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 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合理选择建设地点,选择交通、生活和工作相对便利的区域。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2.53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用地为0.82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为0.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为1.22万平方米。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标
一、2010年,廉租住房用地面积0.14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为0.16万平方米;限价住房为0.38万平方米。
二、2011年,廉租住房用地面积0.33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为0.17万平方米;限价住房为0.42万平方米。
三、2012年,廉租住房用地面积0.3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为0.17万平方米;限价住房为0.42万平方米。
第十七条 资金筹措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中按照年度计划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建设。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建设。
四、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出租收入。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应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住房建设按规划实施。认真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落实责任,健全机制。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县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财政、民政、环保、税务、公积金管理、金融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政策性保障住房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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