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1-1320-2017-00021
- 备注/文号: 将政文〔2017〕8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2-15
古镛镇、水南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要求,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按季均衡核发。经研究,决定对《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将政〔2012〕22号)中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流程部分进行调整。
一、社区按季度受理新增公租房(廉租房)保障工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复核,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后,转送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发起核查,在收到反馈的核对信息数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到县民政局出具核对审核意见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申请人家庭自登记的下一个月起享受租赁补贴。
二、对已取得廉租房、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三年组织一次复审。
三、未取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每年组织一次复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作为下一年度发放租赁补贴的依据,租赁补贴调整为按季度发放。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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