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0-0120-2021-00013
- 备注/文号: 将政文〔2021〕10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2-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将乐县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将乐县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福建省发改委 财政厅印发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20〕73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上级决策部署,按照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坚持城乡融合、服务一体,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全面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推进管护机制改革创新,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我县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全面提升管护质量和水平,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到2021年3月,县直相关部门出台管护指南或管护办法并编制管护目录责任清单;到2021年5月,试点部门及乡(镇)完成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到2022年,完成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试点工作并形成经验总结;到2025年,全县初步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到2035年,全县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基本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
(一)率先开展管护改革试点。在全县选取若干部门及乡(镇)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重点开展水利、电力能源、交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教育卫生、文化广电体育、民政、通讯通信、物流等九大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试点。在建立县级工作专班的基础上,各试点部门及乡(镇)在2021年2月底前建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专班,全面推进改革试点工作,5月底前完成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10月底完成管护试点工作并形成经验总结报告。到2022年,全面完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试点工作并形成经验总结报告,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护模式,发挥试点县示范作用。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县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文旅局、卫健局、应急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公路养护中心,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将乐分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下同。
(二)有序推进管护改革。县直各部门要主动与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对接,制定和完善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指南或管护办法(以下简称《指南》或《办法》),包括各类设施的管护制度、管护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2021年3月底前提出《指南》或《办法》的初步方案;2021年6月底前提出《指南》或《办法》的试行方案;2021年9月底前进一步完善《指南》或《办法》。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三)建立管护清单制度。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参照将乐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见附件),在明确各类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基础上,编制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管护责任清单要明确管护对象,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清单实行滚动式管理,结合乡村振兴规划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因地制宜,不断健全管护清单。2021年3月底、6月底前分别提供管护清单编制进展情况,9月底前全面完成管护责任清单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四)健全分类管护机制。对没有收益的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县直有关单位、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对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运营企业、县直有关单位、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县直有关单位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在农村污水、农村供水、医疗设备维护、乡(镇)敬老院等实行社会化管护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公共基础管护考评制度,延伸社会化管护领域,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对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县直有关单位出台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五)创新管护长效机制。县直有关单位要强化引导服务意识和能力,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探索采取多样性管护模式,创新管护长效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鼓励对非经营性设施管护开展市场化改革,逐步由政府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
——“建管一体”模式。探索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捆绑结合并同步落实制度,结合各类规划,合理布局,通盘考虑建设和运营维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项目建成运行时,管护工作同步到位。
——“城乡一体化”模式。梯次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通过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逐步向农村延伸。
——自管模式。鼓励运营企业与村集体、农户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机制,鼓励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
——“使用者付费”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农户或使用者付费制度,合理确定付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摊机制。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六)健全产权管理制度。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资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结合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纳入县级相关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建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专班,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进度,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
1.落实属地责任。落实县政府是管护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抓好本县管护工作的组织推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整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队伍,建立农村公共基础实施管护的组织机构;县财政局和有关单位负责筹措管护资金,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各单位要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管护工作落实;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县政府和行业管理要求,负责落实管护细则,统筹协调当地管护工作。充分发挥好村级组织作用,落实村级组织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中的责任;森林康养、乡村旅游等利用乡村自然资源的经营主体应分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调动农户主动参与管护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农户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负有监管责任,要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护水平。县直有关单位要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评价体系,推进本领域管护信息化、智慧化,促进各类设施安全有效持续使用。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单位。
3.落实运营企业责任。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监督,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卫生所)、广播电视、养老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供给单位应承担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卫健局、供电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将乐分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三)强化资金保障
1.加快建立政府稳定投入机制,县财政局、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筹措和管理,考虑我县实际和发展需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等资金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补助,拓宽申报农村公共设施管护专项债等多种筹资渠道。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对集体经济薄弱、筹措资金困难的村,适当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及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努力开拓市场化筹资渠道。完善相关政策,支持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运营,落实各类专项建设项目管护配套资金。村级组织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在征收农村水费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在乡村公路参与灾毁保险的基础上,探索村道等其他道路纳入保险范围,探索拓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范围,适时组织推广。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财政局、金融办、银保监组、中国人民银行等县直有关单位。
(四)强化监督考核
县直有关单位应研究制定相应的正向激励机制。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全县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在安排相关资金时要对管护机制建立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给予倾斜支持。县财政局对试点工作完成较好的县直有关单位用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的奖励。县效能办对试点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年度绩效适当的加分。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乡村振兴办、县效能办,县发改局、财政局及县直有关单位。
附件:将乐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
将乐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
序号 |
领域 |
管护目录 |
管护监管责任单位 |
备注 |
1 |
水利设施 |
小型水利工程 |
水利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村民委员会 |
|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
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村民委员会 |
|||
农村供水 |
水利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村民委员会 |
|||
2 |
电力能源设施 |
电力设施 |
供电公司 各乡(镇)供电所 |
|
能源设施(天然气) |
工信局 住建局 安然燃气有限公司 |
|||
3 |
交通设施 |
农村公路 |
交通运输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村民委员会 |
|
国有林场林业专属道路 |
林业局 国有林场 |
|||
候车亭(港湾站) |
交通运输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村民委员会 各有关社区 |
|||
4 |
农村人居环境设施 |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生态环境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首创嘉净环保公司 |
|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住建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首创嘉净环保公司 |
|||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
住建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村民委员会 各有关社区 |
|||
农村公厕(含旅游厕所) |
住建局 文旅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村民委员会 各有关社区 |
|||
绿化设施 |
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中心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村民委员会 各有关社区 |
|||
5 |
教育卫生设施 |
小学、中学、职业中专 |
教育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幼儿园 |
教育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乡(镇)卫生院 |
卫健局 县总医院 |
|||
村卫生所 |
卫健局 县总医院 |
|||
6 |
文化广电体育设施 |
文化服务中心 |
文旅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村民委员会 各有关社区 |
|
文体广场 |
文旅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村民委员会 各有关社区 |
|||
公共体育场馆和健身设施 |
文旅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村民委员会 各有关社区 |
|||
广电“村村通”“村村响” |
文旅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村民委员会 各有关社区 |
|||
7 |
民政设施 |
社区综合服务场所 |
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村民委员会 各有关社区 |
|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
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村民委员会 各有关社区 |
|||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 |
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村民委员会 |
|||
应急避难场所 |
应急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村民委员会 各有关社区 |
|||
8 |
通讯通信设施 |
通信设施 |
电信公司 移动公司 联通公司 三明铁塔公司将乐 办事处 |
|
农村邮政营业网点 |
邮政管理局 各乡(镇)邮政所 |
|||
9 |
物流设施 |
乡(镇)运输站 |
交通运输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村级邮政快递服务站 |
邮政管理局 各乡(镇)邮政所 各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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