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1-00037 文号将政办〔2021〕36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8-13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县乡村“房长制”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1-00037
文号 将政办〔2021〕36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8-13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县乡村“房长制”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县乡村“房长制”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4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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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龙栖山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推行县乡村“房长制”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关于推行县乡村“房长制”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措施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县乡村“房长制”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农房规划建设安全管理,保障农房建设合法、合规、安全、有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各级房长职责,压紧压实责任

  (一)组建房长机构。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房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督查辖区内所有建制村(含林果场、良种场、自然村)的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包括新改扩建住宅和非住宅)。

  (二)县级房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房长,负责领导全县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建设领导担任常务副房长,协助总房长开展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负责人依职责落实相关工作。

  (三)乡(镇)房长。由乡(镇)党委书记任“乡(镇)第一房长”,负责领导辖区内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乡(镇)常务房长”,协助第一房长开展相关工作;乡(镇)其他领导根据包片情况任“片房长”,负责包片区域农房建设管理工作。

  (四)村房长。村(场)党支部书记任村房长,负责全村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和日常巡查工作,加强农房建设知识宣传。

  二、落实审批“一支笔”,严把项目关口

  (五)由“乡(镇)第一房长”作为农房建设第一责任人,统管乡(镇)村民自建房审批、农村公共建筑审核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现对内审核、审批、查处“一支笔”,对外依法依规严格执法。

  (六)严格落实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农村建房服务窗口,负责农村建房政策咨询、受理及办证等工作;对村民住宅建设实行联审联批制度;并建立在建农房项目库,项目应落实到“片房长”、“村房长”,在乡(镇)、村公告栏张贴公示,项目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七)公建项目应严格落实土地、规划、消防、环保、水土保持、施工等法定审核报批手续。开工前业主单位应将项目报批手续等情况报告“片房长”、“村房长”,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整改到位后方可动工。

  三、实施专家“督导制”,加强安全监管

  (八)县住建局应建立并公布农房建设安全专家库;负责对乡(镇)、村干部和农村工匠的培训,提升管理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九)各乡(镇)要落实农房建设项目建筑放样、基槽验线、施工关键节点(含安拆模板、搭建脚手架、浇筑楼板等)、竣工验收“四到场”机制,建立签到留档台账,属于“四到场”情形的,项目业主须提前两天上报乡(镇),由乡(镇)在县“农房建设安全专家库”中抽取的安全专家,会同“片房长”“村房长”到项目现场进行安全指导。

  (十)安全专家负责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及下发安全隐患问题清单,“片房长”“村房长”负责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农房建设安全专家到场指导费用由乡(镇)承担。

  四、完善巡查“网格制”,织密监管网络

  (十一)各乡(镇)要实行网格化巡查管理,组织“片房长”“村房长”,结合县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卫片执法检查、土地督查等疑似违法图斑核查、群众举报核查等,加强辖区内“两违”巡查工作;对超层、超面积、风貌严重走样等未按审批的建房方案建设的,应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

  (十二)“片房长”“村房长”对负责区域内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两次,要建立巡查台账,详细记录巡查时间、路线、巡查人员、巡查情况以及“两违”制止和处理情况。在违法行为易发时期(农闲期、节假日等)应加大巡查密度。

  (十三)各乡(镇)要对发现的“两违”行为及时依法制止、处置,做到查到一宗、上传一宗、移送一宗、处置一宗,对违建房屋进行跟踪监督,实行销号管理;有需要的,及时启动“乡呼县应”的执法协同机制,联合县级执法队伍共同处置。对应急项目,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先行开工、先行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安全,具体由各乡(镇)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办法。

  五、建立工作“会商制”,增强共管合力

  (十四)县“房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通报“房长制”落实情况,分析研判农房建设问题,不断提升农房建设管理水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发改、民政、教育、民宗、公安、文旅、卫健、工信、市场监管、水利、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

  (十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用地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县发改、民政、教育、民宗、公安、文旅、卫健、工信、市场监管、水利、交通、林业等部门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和审批监管职责,及时将审批、立项情况抄告属地乡(镇)。

  (十六)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农房建设安全监管。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试行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和小型公建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加强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同时建立“两违”举报奖励制度和农村建筑工匠不良行为通报机制,形成全社会监管合力。

  六、健全奖惩“考核制”,严肃责任追究

  (十七)县“房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房长年度考核考评和奖惩办法,考核结果与生态补偿、以奖代补等挂钩,并纳入各级“房长”二级绩效考评和年终绩效考评的内容。(具体考评方案,另行发文)

  (十八)县相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发现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未按风貌建设等问题线索,认真组织甄别,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立即督促整改;涉及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等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十九)县“房长”工作领导小组要坚持问题导向,定期对“乡房长”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对工作进展成效明显、难题破解有力的地方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把各级干部在推进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表现纳入一线考核内容,对表现突出的干部给予正向激励,对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等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乱占耕地和生态环境破坏等现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二十)县住建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推动、督促各乡(镇)“房长制”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调度督导,不断健全完善“房长制”工作机制,实现全县农房建设规范管理、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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