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113-0120-2024-00012
  • 备注/文号: 将城建和交通〔2024〕47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1-21
将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将乐县发展和改革局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将乐县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将城建和交通〔2024〕47号
来源:将乐住建局 时间:2024-11-21 16:01

各有关单位:

  现将《将乐县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将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将乐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将乐县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城〔2024〕7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管〔2024〕14号)和《三明市城市管理局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城管〔2024〕26号)精神,推动我县城市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工作,结合将乐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认识做好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聚焦当前建筑垃圾私拉乱倒、非法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抓好城市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前端收集、中端运输和末端处置全链条管理。至2024年12月底前完成集中整治,深入排查存在问题,落实整改销号,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速惩处违法行为,并形成部门间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溯源查处、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确保长效治理。

  二、整治内容

  (一)深入排查整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环节违法违规问题

  1.强化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监管。对城市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对未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建筑垃圾产生类别、时限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实际产生量明显高于核准量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县城建和交通局负责)

  2.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全面排查在建工程项目情况,对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要求立即整改重新报备。(县城建和交通局负责)

  3.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排查建筑垃圾分类制度落实情况,对施工现场未分类收集建筑垃圾,或建筑垃圾中混入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清理和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排查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法从严查处。排查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相关指导意见及要求落实情况,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县城建和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查非法委托运输行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的,依法从严查处,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县城建和交通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建筑垃圾运输环节违法违规问题

  1.严格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监管。对个人和未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法从严查处;对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文件的,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县城建和交通局负责)

  2.严查违法违规运输行为。组织城管、交通、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营、假牌套牌、未密闭运输、超载超限、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县城建和交通局牵头,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信息化监管。健全预警机制,充分运用卫星图像定位等技术手段,发挥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作用。对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和装卸记录等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以及关闭、屏蔽信号、删除记录信息的,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后依法进行查处。(县城建和交通局)

  (三)深入排查整治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和处置环节违法违规问题

  1.加强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场所监管。全面摸排临时贮存场所情况,切实掌握临时贮存场所建筑垃圾堆存底数,对未依法办理临时贮存场所相关手续的,要督促责任人限期补办;对地基理、地表水导排、安全监测、污染防治等配套措施缺失,堆体存在滑坡、坍塌隐患的,要督促责任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县城建和交通局牵头,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监督检查。开展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全覆盖检查,对未按规定受纳建筑垃圾,未落实污染防治、安全生产措施,未建立管理台账,未设置冲洗、计量和监控等设备设施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查处。(县城建和交通局负责)

  3.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对违规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点位,发现一起清理一起,并严查建筑垃圾来源和责任人。重点打击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县际毗邻区域,交通道路沿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排查违规设立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场所、处置场所或资源化利用设施,一经发现立即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转移监管,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坚决防范跨省跨市乱倒乱卸。(县城建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多措并举提升治理水平

  (一)加快规划编制实施。在编制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源头分布,科学规划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资源化利用、填埋处置等各类设施选址和空间布局,明确建设规模、用地需求和建设时序等,根据实际需要落实设施用地,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固定去处。(县自然资源局、城建和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设施建设管理。开展建筑垃圾各类设施建设情况排查,确保按期完成设施建设任务。将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纳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循环利用政策支持范围,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督促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加强运行管理,落实场区污染防治措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推动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县发展改革委、城建和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建筑垃圾存量治理。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地质灾害风险区的临时贮存场所,要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涉及占用耕地地块的恢复整改,要做到对建筑垃圾的彻底清运,还应按原有情况同步恢复田间道路、灌溉设施等农田配套设施,与周边相邻的农田配套设施相贯通,确保满足正常耕种条件,坚决防止简单覆土代替整改。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场所,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暂时无法转移的,应完善整治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强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县城建和交通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整治步骤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10月至12月)

  1.抓紧部署实施。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全面动员部署,压实省级统筹、城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确保措施到位。

  2.全面排查整治。部门联动开展排查整治,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提升排查整治工作质量。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速查处,通报一批典型案件。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责任主体履行职责,规范处理建筑垃圾。对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部门,确保整改到位。

  3.持续巩固提升。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形成部门间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溯源查处、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确保长效治理。

  (二)常态化整治阶段(2025年起)

  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措施和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每年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确保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建筑垃圾的副县长任专班组长,县城建和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召集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组成的工作专班。紧盯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深入排查、剖析问题,找准短板弱项,从严从细落实整治措施,提升整治质效。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狠抓落实,全面推动整治行动有序开展。

  (二)明确时间节点

  要按照《方案》的时间节点做好工作计划。一是抓好部署落实,至11月12日前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召开动员部署会;利用本地媒体或公众号,公布举报电话。二是开展调查摸底,至11月15日前全面摸清本辖区建筑垃圾排放单位、收运企业、消纳企业数量和排放、运输、处置等基本情况并建立台账(详见附件2)、实时更新。三是开展问题排查。按照产生、收集环节,运输环节,贮存、利用和处置环节分别排查问题,并建立台账。四是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以最严措施、最强力度,全链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非法处置行为,针对不同类型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进行精准打击。

  (三)强化部门联动

  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取得扎实成效,要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积极开展源头管控,引导施工企业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要加强交通类工程建设中建筑垃圾的清运管理,加大对建筑垃圾运输的执法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提供政策支持,并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信用减分;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场所或消纳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道路交通执法力度,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划,协助排查违规设立的建筑垃圾贮存消纳场所,涉及占用耕地的要及时整治恢复;水利部门要积极开展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在管辖范围内协助打击违规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四)注重氛围营造

  各相关部门要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平台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三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坚持开门整治,发挥媒体监督作用,营造浓厚整治氛围,充分调动群众积极参与到城市建筑垃圾整治行动中。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整治工作台账,指定专人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从11月起,每月18日前报送工作任务进展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要认真总结整治经验,发掘典型案例,不定期报送。各相关部门要梳理行业涉及建筑垃圾管理相关问题案例,及时沟通移送相关信息。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25年1月5日前报送至县城建和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蓝华

  联系电话:2265323

  电子邮箱:jlcjjc@126.com

  附件:1.三明市城市管理局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城市建筑垃圾基本情况摸底表(城市建筑垃圾排放摸底表、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摸底表、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摸底表)

  3.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进展情况统计表

  4.将乐县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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