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0-0220-2022-00101
- 备注/文号: 将政规〔2022〕2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6-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实行县一级集中执法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共202项(具体赋权事项见《将乐县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涉及住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应急、消防等领域基层管理需要且能够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其中包含市政府赋予全市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执法事项7项。由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和市生态环境局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自确认书签订之日起执行。
二、赋权确认后,乡镇人民政府在本乡镇辖区范围内行使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实施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县直有关部门在赋权乡镇辖区范围内不再行使已经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事项,但必须提供执法指导,主动对接,密切配合,定期组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确保下放的权力接得住、管得好。乡镇与县直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解决县乡行政执法职权下放和承接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加强乡镇基层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建设。
四、县委编办要统筹研究全县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工作,指导各乡镇加强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县级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县司法局要指导县直有关部门赋权确认工作,强化乡镇执法资格管理,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与持证上岗制度,推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五、县委编办会同县司法局适时对乡镇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赋权清单进行适当调整,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扎实开展。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
2.将乐县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
将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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