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1-0220-2022-00048
- 备注/文号: 将政办〔2022〕44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8-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民政局制定的《将乐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将乐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福建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救助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闽社救联办〔2021〕1号)要求,为加强对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特调整完善将乐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并督导推进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以及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等有效衔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综合救助格局;研究分析全县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拟订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政策、措施、体制和机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议;研究解决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组成
(一)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民政的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县民政局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联席会议成员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及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不再另行报县政府批准。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卫健局、应急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信访局、医保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县税务局、人行将乐县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乐管理部等2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局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和联络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并视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会议。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报县政府研究决定。联席会议及办公室不刻印章,因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县民政局代章。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工作的负责单位,由负责单位牵头组织推动具体落实,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配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做到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妥善处理社会救助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将乐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将乐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1
将乐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沙陈龙 副县长
召 集 人:刘庆成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卢永华 县委宣传部二级主任科员
周春付 县森林康养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借用县发改局)
邢 蓉 县教育局副局长
翁锦烽 县公安局副局长
黄正星 县民政局副局长
郭东华 县司法局副局长
赵魏华 县供销社副主任(借用财政局)
黄小健 县人社局副局长
陈起强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陆宏杰 县住建局副局长
肖衍红 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肖恒清 县卫健局副局长
李庆勇 县应急局副局长
罗顺华 县审计局副局长
马传云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蒋 政 县统计局城调队队长
林文集 县信访局副局长
赖晨龄 县总工会副主席
伍文静 团县委副书记
徐 莉 县妇联副主席
罗光华 县残联副理事长
张 伟 县慈善总会驻会副会长
蒋闽颖 县红十字会
张 晖 市医保中心将乐管理部主任
伍 强 县税务局副局长
汤群生 人行将乐县支行副行长
林 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乐管理部
附件2
将乐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委宣传部
统筹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二、县发改局
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经济体制改革等工作中;会同相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支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的建设完善等工作。
三、县教育局
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城乡困难家庭在校学生学杂费等减免政策;制定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教育机构落实救助政策;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四、县公安局
依法及时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户籍、车辆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五、县民政局
统筹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负责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和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政策,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程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核对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六、县司法局
依法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七、县财政局
负责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县级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安排;对社会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配合民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定期开展对社会救助政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县人社局
加强就业援助,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的社会救助对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针对困难群众的劳动职业技能培训;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就业、失业登记以及缴纳领取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九、县自然资源局
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房产等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落实社会救助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政策措施。
十、县住建局
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负责救助申请家庭房屋产权、房产交易、房屋租赁、享受保障房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十一、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政策支持,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在农村的各项合法权益;加强信息共享,会同民政等部门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
十二、县卫健局
开展提高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好先诊疗、后付费等医疗救助政策;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做好涉及社会救助对象的孕产妇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救助工作,负责救助申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认定、享受帮扶救助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十三、县应急局
统筹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受灾人员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
十四、县审计局
负责对城乡社会救助资金进行审计检查,监督资金安全运行。
十五、县市场监管局
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个体登记、兴办企业的信息。
十六、县统计局
指导社会救助情况的统计调查分析,配合开展社会救助相关调查工作。
十七、县信访局
畅通信访渠道,通过信访渠道发现和反映群众在社会救助方面的意见建议、工作难点痛点,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并及时发现特困和急需救助人员,防止发生救助不到位而引发的极端事件;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信访事项。
十八、县总工会
做好困难职工家庭的救助工作,维护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做好救助申请特困职工家庭认定、享受救助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十九、团县委
积极开展对困难群众的社会化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爱心帮扶等活动。
二十、县妇联
负责维护困难家庭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做好困难家庭妇女儿童的关爱帮扶工作。
二十一、县残联
负责做好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帮扶救助工作;负责救助申请残疾人等级鉴定和享受救助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协助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
二十二、县慈善总会
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帮扶弱势群体。
二十三、县红十字会
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为困难群众提供帮扶;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人道主义救助,做好困难家庭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
二十四、市医保中心将乐管理部
配合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工作;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负责本部门信息共享与对接。
二十五、县税务局
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个税、开办企业的纳税信息;依法依规减免参与社会救助活动的社会组织税费。
二十六、人行将乐县支行
负责协调各银行依法提供救助申请对象的银行存款等信息。
二十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乐管理部
依法提供救助申请对象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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