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1-0220-2022-00054 文号将政办规〔2022〕7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2-16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和“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1-0220-2022-00054
文号 将政办规〔2022〕7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2-16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和“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和“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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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的《将乐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和“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将乐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和“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深入推进我县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家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落实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的有关规定,保障农村村民以家庭作为宅基地资格权人依法享有的权益,防止以各种形式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村村民宅基地资格权,为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提供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农村村民宅基地资格权和“一户一宅”的认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各乡(镇)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三、农村村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原则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资格权和“一户一宅”的认定中,应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依法依规”的原则,并坚持唯一性、包容性、合法性。

  四、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

  在认定规程中以该农村村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籍、是否符合“一户一宅”为基本原则。在认定过程中,遵照以下情形进行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进行认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农村宅基地资格权

  1.成员取得。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成员。

  2.出生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人口自然繁衍生育或收养的后代,且户籍在本村的人员。

  3.婚嫁取得。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结婚(以婚姻登记为准),且户籍在本村的配偶。

  4.政策取得。国家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户籍迁入本村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宅基地资格权

  1.死亡人员。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人员,其宅基地资格权自死亡或宣告死亡时起丧失。

  2.放弃人员。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递交并经公示公告,自愿放弃本村宅基地资格权的人员,自公告之日起丧失。

  3.重复人员。已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的人员,从重复取得之日起丧失在本村宅基地资格权。

  4.公职人员。已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管理、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财政供养人员,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管理、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财政供养人员之日起,其原有的宅基地资格权丧失。

  5.已将宅基地转让或赠予他人的人员。

  6.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丧失宅基地资格权的人员。

  (三)特殊人员的宅基地资格权,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本村实际参照以下标准认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村民组织法通过民主商议并作出合法有效决定的形式,对以下几类特殊人员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进行认定:

  1.外嫁女。外嫁女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嫁至本村以外的妇女。外嫁女原则上嫁入地享有宅基地资格权,以该外嫁女户籍未迁出本村为条件,可以在不重复(以所在家庭户为单位,嫁入地未享宅基地资格权)享有的情况下享受嫁出地的本村宅基地资格权。

  2.入赘婿。招赘的女婿原则上在入赘地享有宅基地资格权,户籍未迁入到入赘地的,可以在是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不重复(以所在家庭户为单位和入赘前所在村未享宅基地资格权)享有的情况下享受户籍地村的宅基地资格权。

  3.服兵役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军入伍,户口迁往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应当享本村宅基地资格权。

  4.服刑人员。因刑事犯罪入狱服刑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享有宅基地资格权。

  5.在校学生。户籍原在本村,因就读大中专院校将户籍迁出毕业后愿迁回原籍的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在读期间年满18岁按不重复享有的原则,可认定为享有宅基地资格权。

  6.移居海外人员。已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未取得所移居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或国籍的,可认定享有宅基地资格权。

  7.丧偶妇女。丧偶妇女是指原配偶去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偶后再嫁或未再嫁、招赘的妇女按照是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不重复、随户籍享有的原则认定其宅基地资格权。

  8.离婚妇女。离婚妇女是指依法与丈夫办理离婚手续的妇女。离婚后改嫁妇女按照是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不重复享有、随户籍的原则,认定其享有宅基地资格权。

  9.“寄户”人员。已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其享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否则不认定其宅基地资格权。

  10.回乡退养人员。退休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财政供养人员,不应认定其享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

  11.回迁人员。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招工、“城市增容户”等农业户籍“就地农转非”和“异地农转非”回迁人员,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应认定其具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

  12.返乡人员。原户籍从本村迁出,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管理、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财政供养人员,因辞退、辞职、违法等原因失去公职,没有居所保障,户籍回迁到本村,并在本村生产、生活,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重新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认定其具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但在其他地区已有居所的,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

  13.“知青”人员。上世纪“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政策因素“下放”人员及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其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否则,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

  14.港澳台胞、华侨。退休回乡安置和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华侨需要建设住宅,持有相关合法证明回原籍的,经所属村委会同意,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享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

  15.失踪人员。经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员的,暂不认定其具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

  16.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人员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确定是否享有宅基地资格,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五、“一户一宅”的认定

  (一)“一户”的认定

  1.“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户籍登记为准。

  2.在户籍登记中多子女没有单独立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多子女户成年子女除与父母合并一户以外的可另立为一户。

  3.父母原则上应与已成年子女合并为一户,确需分户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4.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分户认定:

  (1)家庭成员中有失去劳动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生活起居需要照顾或者需要赡养的成员的。

  (2)分户后会造成孤寡、无依靠的。

  (二)“一宅”与“多宅”的认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认定为“一户多宅”:

  (1)1999年1月1日以前,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不认定为“多宅”。

  (2)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受遗产赠予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认定为“多宅”。

  (3)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认定为“多宅”。

  (4)实际拥有多处宅基地,但具备分户条件未分户,且分户后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我省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的(80-120㎡),不认定为“多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一户多宅”:

  (1)建新不拆旧的“一户多宅”:农户因地质灾害及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能源、交通、水利、土地整治等易地新建住宅后,原宅未按照规定拆除的或签订原宅拆除协议但未履行的。

  (2)未批先建的“一户多宅”:农户已有农村住宅,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又进行农村住宅房屋建设的。

  (3)因非法买卖宅基地等原因造成“一户多宅”的。

  (4)其他情形造成违法“一户多宅”的。

  (三)其他特殊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依法确定是否享有宅基地资格,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六、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各村建立宅基地资格名录库并公开名录库成员名单,接受成员监督;要及时受理举报违规入库情况,经调查属实的,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违规入库人员调出名录库,并报县农业农村局调整备案记录;要对审核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其整改,特别严重的须对相关负责人实施问责;对乡(镇)村干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作假欺瞒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文件具体实施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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