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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9101-0220-2023-00001 | 文号 | 将政办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 |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2-16 |
标题 |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09101-0220-2023-00001 | ||
文号 | 将政办规〔2023〕1号 | ||
发布机构 |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3-02-16 | ||
标题 |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将乐县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措施的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将乐县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措施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结合新形势新要求,现就《将乐县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将政办〔2021〕64号)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适用对象
在我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或纳税的数字经济产业企业、已经注册登记同意迁移入经济开发区数字经济园的该类企业以及有经济贡献的自然人投资者。
二、扶持政策
(一)商贸类。按企业实际营业额(含税)的11%给予奖励。
(二)其他营利性服务类。按企业实际营业额(含税)的5%给予奖励。
(三)人力资源服务类。按企业实际营业额(含税)的4%给予奖励。
(四)投资类
1.按企业取得收益额的13%给予奖励;
2.自然人投资者对将乐有经济贡献的,且第一年实际到资金额不低于认缴资本的30%,按其在将乐投资企业所认缴资本的50%给予奖励;
3.对参与收购我县企业自然人股份产生的收益,按收益额的13%给予奖励;
4.对自然人投资者取得的企业分红,按收益额的13%给予奖励。
三、其它事项
(一)数字经济专业运营机构及其招商企业视为同一个主体,和其他入驻(迁移)企业一样享受本扶持政策。
(二)上述扶持政策由企业按月向县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县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完税证明,从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列支。
(三)以上对企业的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地方经济贡献是指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收入。
(四)对地方经济有重大贡献的,且按本办法计算奖补与同类型企业存在较大差异的,其奖励政策可按“一企一策”方式提请县政府研究。
(五)本规定执行期为从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规定由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规定与《将乐县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同步实施,申请人可按就高原则选择实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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