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101-0220-2023-00008
  • 备注/文号: 将政办规〔2023〕3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4-24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稳定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十条措施的通知
将政办规〔2023〕3号
来源:将乐县政府办 时间:2023-04-24 17: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将乐县稳定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十条措施》经第二十八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

  将乐县关于稳定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十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稳定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结合将乐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鼓励复垦撂荒地种粮。鼓励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复垦种植粮食作物,对复垦抛荒撂荒面积10亩以上种植水稻的经营主体给予每亩补助600元,种植甘薯、玉米、大豆、马铃薯等旱粮的给予每亩补助400元,以上补贴含上级补助资金。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主体领办复垦抛荒耕地种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省、市、县各级政策措施。对开展撂荒耕地复垦的村委会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组织复垦种植粮食50亩以上的村委会,县财政给予每亩50元工作奖励。鼓励乡(镇)制定相关补助政策,加大补助力度。

  二、鼓励规模种植粮食。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面积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每亩给予50元以上的奖励;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面积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每亩给予80元以上的奖励;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达百亩以上的优先纳入粮食产能区示范片;对连片种植玉米、甘薯、大豆、马铃薯等旱粮作物,面积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县财政给予每亩补助150元。

  三、鼓励种业创新。为推进将乐稻种产业发展,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工作站高智团队作用,争创国家级稻种基地,根据种业发展规划,对落户将乐县的从事水稻种子育、繁、推一体化的种子企业实施奖励。对获得院士专家工作站省级示范站的种子企业,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2021年以来,已选育通过国家审定的水稻新品种,每个品种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已选育通过福建审定的水稻新品种,每个品种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四、鼓励早稻(再生稻)、双季稻种植。对种植早稻(再生稻)经营主体每亩补贴300元。对种植再生稻农户每亩补贴20元催芽肥;对种植双季稻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可享受省级每亩最高200元叠加补贴。

  五、鼓励大棚轮作种植。对利用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60亩以上的主体,在享受省级最高奖补每亩100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每亩100元配套补助,县级补贴部分不与早稻补贴叠加

  六、鼓励“非粮化”耕地还粮。鼓励退果、退茶、退塘、退林等还粮。对农田退茶、退林、退果、退塘还耕,种植粮食作物集中连片1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县级财政给予每亩补助500元。

  七、鼓励开展水稻工厂化育秧。对新建水稻工厂化育秧中心择优列入省粮食产能区项目示范点,示范点每个给予不高于60万元的补助,以上补贴含上级补助资金,建设标准和要求对照《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建设参考标准》。对工厂化育秧中心开展集约(集中)化育苗(秧)供苗进行补助,每亩补助20元(含)以上(按出圃秧盘20盘为1亩测算)

  八、提高种粮政策性保险额度。对抛荒耕地复垦种植水稻、玉米(复垦后种植前三年)的政策保险额度由每亩500元提高到800元,保险方案按照省上有关文件执行,超出省上有关文件规定部分保额保费(水稻3%、玉米4%),由市级财政、县级财政、经营主体各承担40%、40%、20%。

  九、鼓励撂荒地流转和社会化服务。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撂荒地进行统一流转。依托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建立“村集体+收储中心+经营主体”的撂荒地复垦协作模式,成立县级收储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耕地进行统一收储。及时发布信息,积极对接引导和鼓励企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流转撂荒耕地复垦种植粮食作物,对于流转撂荒地复垦以中稻、晚稻等粮食生产为重点的企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列入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实施范畴,按全程托管环节每亩给予最高130元补贴,以上补贴含上级补助资金。

  十、完善和落实考核制度。将粮食生产任务、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工作纳入县对乡(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乡(镇)资金分配、项目安排、政策扶持的参考依据。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补贴执行年度为2023年度。本措施由将乐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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