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4-00002 文号将政办规〔2024〕2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2-01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促进2024年一季度稳定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4-00002
文号 将政办规〔2024〕2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2-01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促进2024年一季度稳定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促进2024年一季度稳定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4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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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将乐县关于促进2024年一季度稳定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日 

  

  将乐县关于促进2024年一季度稳定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措施

  为全力推进2024年全县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确保一季度工业经济实现“开门红”“开门稳”,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及我县《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经济社会“开门红”“开门稳”若干措施》(将政办规〔2024〕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稳定生产

  1.落实增产增效奖励。对2024年一季度销售额收入同比增长5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同比增长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超出5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再额外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企业实际开具发票销售额为参考依据。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开发区、财政局

  2.稳用电奖励。在落实省市用电奖励政策基础上,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规定、2024年一季度工业用电(不含余热发电,下同)同比增长5%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2024年一季度用电同比增量给予每千瓦时最高0.05元奖励,其中,纳入2023年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的企业,按2024年一季度用电同比增量给予每千瓦时最高0.1元奖励。2024年一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2024年一季度用电增量给予每千瓦时最高0.01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不予安排,最高不超过35万元。以供电公司售电发票为依据。同时,落实省市开展春节期间短周期电力直接交易有关文件精神,帮扶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参与交易。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开发区、供电公司

  3.稳用气奖励。鼓励降低工业企业用气成本,对县域内使用天然气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4年一季度天然气使用量给予0.5元/立方米补助,使用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不予补助,其中,2024年3月31日前获批“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给予1元/立方米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供气公司发票和抄表明细为依据。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住建局、财政局、开发区

  4.稳用热奖励。对供热企业在2024年2月17日(正月初八,含)前达到复工复产标准(满足园区企业使用蒸汽要求),并保证一季度持续生产、持续供汽,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集中供热公司发票和抄表明细为依据。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开发区

  二、支持企业入规入统

  5.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小升规”培育库且2024年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在落实省市两级入规奖励政策基础上,对2024年新建投产入规企业入库当年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第二年连续出数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若入库后第二年退库企业,或者入库后两年连续负增长的,该入库企业需退还奖励资金10万元;对“老上规”企业给予每家8万元一次性奖励。该政策适用于2024年新建入规和“老上规”企业。进一步加强入库培育、动态调整和跟踪服务,健全完善工信、统计、税务等部门联动机制,动态调整重点企业升规培育信息库,力争今年一季度实现新入规企业7家以上,年内新培育达规入库企业10家以上。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税务局、开发区

  6.加大商贸、服务业企业培育力度。持续落实《将乐县促进商贸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六条措施》(将政办〔2022〕6号),在2023年一季度入统计库的商贸、服务业企业(以2022年纳税申报表为依据),且未享受任何政策奖励兑现的,累计2022年度和2023年度销售总额后再予定档奖励;2024年度起,入库企业同比负增长的,不享受第二年、第三年奖励政策。鼓励和推动乡(镇)、部门抓紧项目滚动库的服务业退规企业重新培育,库内服务业企业滚动发展。力争一季度全县培育新增限上商贸企业3家以上,规上服务企业3家以上。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发改局、财政局

   7.营造良好统计氛围。对于新入库成功且持续出数的工业、建筑业、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统计人员入库当年(自然年)各150元/人/月的奖励,对在库且持续出数的老企业统计人员给予100元/人/月的奖励,奖励资金于当年度结束后一次性兑现,提升企业支持统计工作的积极性,鼓励企业不断夯实数据质量,做到依法纳统,应统尽统。该政策长期有效,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精神执行。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财政局

  三、促进外贸外资稳定运行

  8.鼓励企业外贸出口。优化结构调整,用好对企业出口补助政策,加大培育生产型出口企业,提高地产品出口比重。2024年度,针对生产型出口企业,以2023年出口额为基数且增量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增量部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奖励;新增生产型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奖励;2024年度,针对贸易流通型出口企业,与县商务部门签订出口代理协议并按要求开展贸易出口的贸易型出口企业,按实际出口情况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政策按照《关于促进2023年一季度稳生产促消费的若干措施》(将政办明电〔2023〕4号)中第15条“鼓励企业外贸出口”相关内容执行。该项政策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9.促进外资增长。在《将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将委办〔2022〕11号)明确的奖补标准基础上,对各乡(镇)、部门2024年一季度完成实际利用外资每100万美元的,再给予3万元工作经费奖补。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招商服务中心

  四、强化服务保障

  10.强化工业经济运行。进一步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全力落实帮扶企业、纾困解难等措施,保障企业生产要素供应,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潜力活力,重点鼓励引导加工制造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步伐,拓展生产经营新空间,通过挖潜力、促发展、保稳定,推动工业经济指标稳定增长。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开发区

  11.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开展“送政策进企业”活动,积极宣传省、市保障“两节”期间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政策措施和我县支持企业增产增效、稳定就业的政策,多渠道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提升政策的覆盖面和知晓率。根据时间节点,各相关单位要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增产增效、开拓市场等各项奖励政策,尽量多为企业降本减负,推进增产增效。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2.建立密切协调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由县发改、工信、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招商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入规入统协调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挂靠工信局(工业、商贸业)、住建局(建筑业)、发改局(服务业)。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提供重要线索和信息,其中,市场监管局以企业注册为切入口、税务局以企业纳税及销售开票情况为切入口、发改局以新项目备案为切入口、招商服务中心以项目签约及落地投产为切入口,于每月16日下午下班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各部门、各乡(镇)要密切配合,统筹信息,加强沟通协调,督促入规入统,合力推进我县企业尽快入规入统,工作成效将列入各单位“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考评。同时,对于拟退库或者年底有退库风险的企业,各相关部门、相关乡(镇)要提前跟进做工作,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加强与企业沟通,确保企业能够达到入库标准,对退库企业多的行业管理部门、相关乡(镇)将进行问责。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招商中心、统计局,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强化安全生产

  13.紧抓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做好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值守,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本措施有效期从2024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有特殊执行日期规定的除外。本措施若与省、市相关政策重复,且省市两级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兑现,则按“就高原则”执行;国家、省、市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措施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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