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4-00010 文号将政办规〔2024〕6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3-25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将乐县稳定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4-00010
文号 将政办规〔2024〕6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3-25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将乐县稳定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将乐县稳定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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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24年将乐县稳定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 

  2024年将乐县稳定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

  一、鼓励复垦撂荒地种粮。鼓励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复垦种植粮食作物,对复垦抛荒撂荒面积5亩以上的种植主体,种植水稻的给予每亩补助600元,种植甘薯、玉米、大豆、马铃薯等旱粮的给予每亩补助400元,以上补贴含上级补助资金。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种植主体领办复垦抛荒耕地种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省、市、县各级政策。对开展撂荒耕地复垦的村委会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组织复垦种植粮食50亩以上的村委会,县财政给予每亩50元工作奖励。鼓励乡(镇)制定相关补助政策,加大补助力度。

  二、鼓励规模种植粮食。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面积3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给予每亩50元以上的奖励;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面积10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给予每亩80元以上的奖励;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达百亩以上的优先纳入粮食产能区示范片;对连片种植玉米、甘薯、大豆、马铃薯等旱粮作物,面积3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给予每亩150元补助。

  三、鼓励早稻(再生稻)、双季稻种植。对种植早稻(再生稻)的种植主体每亩补贴300元。对种植再生稻农户每亩补贴20元催芽肥;种植双季稻30亩以上的种粮主体可享受省级每亩最高200元叠加补贴。早稻补贴不与撂荒地复垦种粮、补充耕地等项目种粮补贴叠加。

  四、鼓励大棚轮作种植。对利用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6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在享受省级最高奖补每亩100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每亩100元配套补助。蔬菜大棚轮作种植早稻的可叠加早稻补贴,不叠加县财政每亩100元配套补助。

  五、鼓励发展优质稻。推广部颁二等以上优质水稻品种,对种植优质稻3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给予种子和肥料上补助,给予“福香占”种植1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每亩不低于100元补助。

  六、鼓励“非粮化”耕地还粮。鼓励退果、退茶、退塘、退林等还粮。对农田退茶、退林、退果、退塘还耕,种植粮食作物集中连片1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县级财政给予每亩补助500元,不叠加早稻补贴。

  七、鼓励开展水稻工厂化育秧。对新建水稻工厂化育秧中心择优列入省粮食产能区项目示范点,示范点每个给予不高于60万元的补助(含上级补助资金),建设标准和要求对照《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建设参考标准》。对工厂化育秧中心开展集约(集中)化育秧进行补助,每亩补助20元(含)以上(按出圃秧盘20盘为1亩测算)。

  八、鼓励水稻机械化生产。对新购置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符合县级购机补贴政策要求的水稻生产耕整地、种植、收获环节机械给予累加补助。单台机具申请县级补贴资金上限为1万元。县级购机补贴资金总量为100万元,补助次序为种植类、收获类、耕整类机具,同一次序资金量不足时,综合作业面积、撂荒地复种、早稻种植等因素优先补助,补完为止。

  九、鼓励水稻种子规模化生产。2024年凡在将乐县境内种子生产面积连片30亩(含)以上的制种户(种子实际生产者),经乡(镇)、村两级核实确认后,给予每亩补助50元。2024年对协助做好宣传发动、流转土地、连片规划、落实隔离等工作,且杂交水稻种子生产面积达300亩(含)以上、500亩(含)以上、800亩(含)以上的村,每个村分别给予村财奖补0.5万元、1万元、2万元;落实生产面积达1000亩(含)以上的村,按每亩30元给予奖补。补高不补低,不重复奖补。

  十、提高种粮政策性保险额度。对抛荒耕地复垦种植水稻、 玉米(复垦后种植前三年)的政策保险额度由每亩500元提高到800元,保险方案按照省上有关文件执行,超出省上有关文件规定部分保额保费(水稻3%、玉米4%),由市级财政、县级财政、种植主体各承担40%、40%、20%。

  十一、鼓励撂荒地流转和社会化服务。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撂荒地进行统一流转。依托县农耕保姆站平台,建立“村集体+农耕保姆站+经营主体”的撂荒地复垦协作模式。及时发布信息,积极对接引导和鼓励企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流转撂荒耕地复垦种植粮食作物,对于流转撂荒地复垦以粮食生产为重点的企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列入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实施范畴,按全程托管环节每亩给予最高100元补贴(含上级补助资金)。

  十二、完善和落实考核制度。将粮食生产任务、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工作纳入县对乡(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乡(镇)资金分配、项目安排、政策扶持的参考依据。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补贴执行年度为2024年度。本措施由将乐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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