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0-1300-2025-00106
- 备注/文号: 将政规〔2025〕4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8-18
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重新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东至物流园,南至玉华村,西至龟山新村,北至龙池村(不含北郊工业园区)。
二、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状况,确定《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如下: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禁燃区内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已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煤炭及其制品指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分别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相关规定。
(三)高效除尘设施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
(四)清洁能源指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五、其他事项
(一)县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城市建成区禁燃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国家、省、市级如有新出台政策,按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与此前划定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要求不一致的,以此份为准。
(四)本通告由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将乐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图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附件
将乐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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