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1-0200-2026-00006
- 备注/文号: 将政办规〔2026〕4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8-03
《将乐县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将乐县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利用学校以外的固定场所,在非教学时间为学生提供接送、就餐、看管、休息等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服务,且托管学生人数不超过2人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范畴。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教育、城建和交通、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文旅、卫健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管,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整治。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禁止在职教职工开办或兼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查处托管机构组织学生超证照范围进行学科类教育培训的行为。
(二)城建和交通部门依法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依法查处房屋质量安全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涉及托管机构未经消防验收(验收备案)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校外托管机构。
(三)消防救援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四)公安部门依法加强托管机构治安管理和治安防范。公安派出所按照公安部规定,协同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执法协助配合和消防宣传教育。
(五)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校外托管机构。
(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按照职责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联合执法、查处相关投诉。
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对校外托管机构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抄送教育部门,并由教育部门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被处罚的校外托管机构通过更名、注销、更换法定代表人等方式逃避查处的,应当依法跟踪查处。
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不符合规定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城建和交通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 建立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和部门联动制度,由教育局负责召集联席会议,牵头组织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分析研判安全工作形势,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综合督导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并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督促隐患整改。
第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校外托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托管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主购置合格的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
(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托管机构,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托管机构应参照《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承诺书》,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作出消防安全承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群众监督,并结合《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自查表》开展消防安全自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设置要求:
(一)场所应当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宣传图示。
(二)场所集体宿舍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
(三)凡场所内有托管幼儿的,应设置在建筑的1至3层。
(四)场所与所在建筑内的其他功能场所或其他部位应当进行防火分隔。场所内设有厨房的,应当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五)场所应当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配置相应消防设施、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使用方法。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未要求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时,应当设置具有集中平台或移动终端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当设置简易喷淋装置。
(六)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埋压、圈占消火栓,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火灾危险源管理职责:
(一)场所应当使用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应当穿管保护,并敷设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
(二)厨房内使用管道燃气作为燃料时,应当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以及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器材,每季度应清洗吸油烟机和油烟管道。
(三)不得擅自动火动焊作业以及在建筑外部动火作业,确需明火作业时,应当履行审批流程,并落实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管看护。
(四)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五)严禁在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火灾危险源管理职责。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疏散职责:
(一)房间面积超过50平方米,应当设置两个疏散门,且场所疏散门、安全出口的数量和疏散距离应当参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二)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
(三)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和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四)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
(五)严禁在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疏散职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将乐县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涉及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承诺书
2.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自查表
3.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检查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