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医疗救助有关规定
来源:民政局
时间:2008-04-08 09:25
一、城乡低保标准
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实行差额救助。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发给。
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实行差额救助。对有一定收入但未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居民,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发给。农村五保户按每人每月150元发放。
㈢城乡低保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标准的,及时纳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凡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当月退出,不得享受低保。县民政局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和如实举报。
二、城乡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㈠低保对象申请:凡申请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待遇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居民小组(村民小组)向其户籍的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或《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收入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社区(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初审、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和实际生活情况审核、上报工作。1、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登记,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对其家庭收入进行计算,并由评议小组进行评议。2、对经评议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并作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应该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㈢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访问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经确认后签署意见并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㈣县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市或农村居民保障对象要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的审核,对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进行审批,审批后将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转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并委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布3天以上。无异议的,发给领取低保金存折;有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㈤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城市低保金按月直接发放至低保对象存折;农村低保金按季直接发放至低保对象存折。
三、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㈠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
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或“五老”遗孀)。
四、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范围是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补助因患大病(含因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㈠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应当负担的资金(每人每年10元,并享受合作医疗待遇)。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经扣除新型农村合作补偿,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及医疗目标外费用后,个人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救助最高金额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000元(含全年多次住院累计医疗费金额)。
五、农村医疗救助标准
㈠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经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及医疗目录外费用后,再按35%的比例予以补助(含全年多次住院累计医疗费金额)。㈡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经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及医疗目录外费用后,再按45%的比例予以补助(含全年多次住院累计医疗费金额)。
㈢在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费经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及医疗目录外费用后,再按55%的比例预以补助(含全年多次住院累计医疗费金额)。
㈣“五保”住院医疗费经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及医疗目录外费用后,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所剩部分再按55%给予补助;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所剩部分再按60%给予补助。“五保”对象住院治疗所产生医疗费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和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后,所剩余的医疗费用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分担。
六、农村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㈠申请人(户主)在医疗发生当年内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将乐县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合作医疗补助凭证、重点优抚对象补助凭证,经乡(镇)民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所)审核后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核准并办理相关的医疗救助手续。
㈡乡(镇)民政办和新农合管理所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应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核准并办理相关的补助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乡(镇)新农合管理所,新农合管理所负责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乡(镇)民政办和新农合管理所上报的材料在7介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所在所在乡(镇)新农合管理所和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实行差额救助。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发给。
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实行差额救助。对有一定收入但未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居民,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发给。农村五保户按每人每月150元发放。
㈢城乡低保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标准的,及时纳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凡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当月退出,不得享受低保。县民政局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和如实举报。
二、城乡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㈠低保对象申请:凡申请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待遇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居民小组(村民小组)向其户籍的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或《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收入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社区(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初审、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和实际生活情况审核、上报工作。1、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登记,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对其家庭收入进行计算,并由评议小组进行评议。2、对经评议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并作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应该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㈢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访问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经确认后签署意见并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㈣县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市或农村居民保障对象要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的审核,对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进行审批,审批后将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转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并委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布3天以上。无异议的,发给领取低保金存折;有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㈤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城市低保金按月直接发放至低保对象存折;农村低保金按季直接发放至低保对象存折。
三、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㈠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
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或“五老”遗孀)。
四、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范围是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补助因患大病(含因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㈠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应当负担的资金(每人每年10元,并享受合作医疗待遇)。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经扣除新型农村合作补偿,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及医疗目标外费用后,个人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救助最高金额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000元(含全年多次住院累计医疗费金额)。
五、农村医疗救助标准
㈠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经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及医疗目录外费用后,再按35%的比例予以补助(含全年多次住院累计医疗费金额)。㈡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经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及医疗目录外费用后,再按45%的比例予以补助(含全年多次住院累计医疗费金额)。
㈢在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费经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及医疗目录外费用后,再按55%的比例预以补助(含全年多次住院累计医疗费金额)。
㈣“五保”住院医疗费经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及医疗目录外费用后,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所剩部分再按55%给予补助;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所剩部分再按60%给予补助。“五保”对象住院治疗所产生医疗费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和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后,所剩余的医疗费用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分担。
六、农村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㈠申请人(户主)在医疗发生当年内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将乐县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合作医疗补助凭证、重点优抚对象补助凭证,经乡(镇)民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所)审核后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核准并办理相关的医疗救助手续。
㈡乡(镇)民政办和新农合管理所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应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核准并办理相关的补助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乡(镇)新农合管理所,新农合管理所负责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乡(镇)民政办和新农合管理所上报的材料在7介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所在所在乡(镇)新农合管理所和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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