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9-0120-2020-00007 文号将财〔2020〕7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2-17
标题 将乐县财政局 将乐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将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9-0120-2020-00007
文号 将财〔2020〕7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2-17
标题 将乐县财政局 将乐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将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将乐县财政局 将乐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将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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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医疗机构,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根据《福建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20)6号),特制定《将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将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20)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闽财社(2020)4)、《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闽财办〔20203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0)3)等文件精神,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一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统筹安排,及时到位。按规定落实各项补助政策,统筹安排本级预算,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所需。

  ()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采取实拨等有效措施简化资金拨付和办事流程,确保资金、物资等及时快速有效到位。

  ()严格把关,强化绩效。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安排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采购计划应当以一线需求为主,所采购的物资既要满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需要,又要避免闲置浪费。同时,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卫健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安排、分配和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会同县卫健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县卫健局是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县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界定疫情防治人员范围;负责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负责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对口单位、承担疫情防控任务量、常住人口数等因素安排分配。主要用于以下内容:

  ()患者救治费用补助。确诊或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防控人员,发放时限为其出发日期至返回日期。发放标准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其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院感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每人每天300;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200元。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

  ()基层一次性临时工作补助。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乡(镇)及社区(村)等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工作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

  ()采购疫情防控所需物资、设备和试剂等经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等所需经费;乡(镇)及社区(村)等基层单位购置急需的各类疫情防控物资所需经费。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确需支出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开辟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不因费用问题延误患者救治和疫情防控,并建立资金使用和安排等情况的定期反馈机制。县财政局根据各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结算。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县卫健局应当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将乐县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通知)(将财购〔20201)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与疫情无关的物资和设备购置。严格区分日常工作与疫情防控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临时性工作补助范围,严禁借疫情防控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患者救治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情况、乡(镇)及社区(村)等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临时工作补助发放情况、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采购情况等;并建立健全各项物资入库、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相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将乐县财政局 将乐县卫健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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