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0-00048 文号将政办〔2020〕58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2-09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0-00048
文号 将政办〔2020〕58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2-09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1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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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将乐县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将乐县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做好中央改革办督察组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的通知》(闽委教育秘〔2020〕10号)精神,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决定在县域范围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县范围内迅速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强化管理、规范办学,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对象

  本次专项治理范围是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其中包括:

  (一)无证无照,即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

  (二)无证有照,即已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

  (三)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教育培训机构。

  三、治理任务

  (一)治理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

  坚持把确保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培训机构强化日常监管

  1.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2.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超经营范围的培训。

  3.对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 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应包括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教师信息(照片、资格证号、所教科目)、课程表(课程时间、任课教师、内容)、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结果、《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收费标准、退费标准、退费办法等做到亮证照办学。加强资金风险防范,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当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4.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公布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并将黑名单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三)治理培训机构不良不规范培训行为

  1.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县教育局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3.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进行有偿授课,对存在此类问题的校外培训学校要立即停办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四)治理中小学校和教师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学行为

  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同时,与学校的文明学校、综治等考评挂钩。

  四、职责分工

  成立将乐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项任务责任人,切实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机构情况摸排、清理整顿、属地维稳等工作。具体任务分工如下:

  (一)县教育局牵头,各乡(镇)和县公安局、住建局、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配合,密切协作,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校外培训机构现状,着力开展专项治理。

  (二)县教育局负责治理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不良行为。

  (三)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教育局配合,严厉禁止托辅类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等情况进行督查。

  (四)县教育局牵头,县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配合,共同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白名单,即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黑名单,即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五、治理步骤

  第一阶段,摸底排查(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

  按照省、市相关通知要求,全面部署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各项任务。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全面部署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校外培训机构底数,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底数参考。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2020年12月25日前完成)

  根据摸底情况,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同开展全县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行动,全面纠正治理任务中的不良行为,建立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并于2020年12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确保整改到位不走过场,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专项督查(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前阶段各培训机构需整改的问题开展的专项督促和检查。整改后还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依法依规采取停止办学等措施。

  第四阶段,梳理总结(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

  总结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和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治理措施,通过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引导行业自律等方式,建立我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行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严格审批标准,明确治理步骤,确保专项治理任务如期完成。

  (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按照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集中精力,各司其职,既分头把关,又齐抓共管。在专项治理过程中,要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措施到位、结果认定到位,确保取得实际效果,并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指导各民办培训机构规范从业,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三)严格执法,堵疏结合。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我县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治理行动。

  (四)加大宣传,形成合力。要加大专项治理工作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充分宣传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选择规范、合格的民办培训机构。

  将乐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0598-2322252、0598-2359180,地址:将乐县滨河北路10号(将乐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邮编:353300。

  附件:将乐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将乐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沙陈龙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  胡  县教育局局长

  成  员:黄正星  县民政局副局长

  刘文钦  县人社局机关社保中心主任

  陈灿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胡章程  县教育局副局长

  徐  静  县教育局副局长

  邱友旺  县教育局党委委员、督导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教育局,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李泽彬  县教育局主任科员

  成  员:杨莲香  县民政局社团办主任

  叶忠明  县人力社局就业中心主任

  杨  萱  县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股股长

  张庆葵  县教育局职成股负责人

  许建生  县教育局人事股负责人

  冯  波  县教育局初教股负责人

  邓汉云  县教育局中教股负责人

  张  梅  县教育局督导室副主任

  郑立平  县教育局职成股干部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因职务调动发生变化,由继任者自然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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