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118-0120-2024-00022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7-01
【点题整治】将乐县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一)
来源:将乐县卫健局 时间:2024-07-01 09:42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满意度,树牢“群众主体、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省、市、县纪委监委将“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纳入2024年“点题整治”项目。我县积极开展整治个体医疗机构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现将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将乐县某某诊所超药品使用说明书用药案

  案情介绍:

  将乐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某诊所内存在使用非医疗废物专用垃圾桶套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注射室台面锐器盒重复使用且台面医疗废弃物未及时分类收集;诊室台面一张处方笺超药品使用说明书用药的行为。

  1.当事人医疗废物未及时分类收集和未用专用包装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其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该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

  2.锐器盒重复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无罚则,该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

  3.当事人超药品使用说明书用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将乐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5.《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医师和医疗机构,医师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九条: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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