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118-0120-2024-00023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7-01
【点题整治】将乐县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三)
来源:将乐县卫健局 时间:2024-07-01 09:57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满意度,树牢“群众主体、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省、市、县纪委监委将“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纳入2024年“点题整治”项目。我县积极开展整治个体医疗机构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现将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某某诊所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案,陈某某出租、出借《执业医师注册证》案

  案情介绍:

  将乐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诊所内唯一执业医师陈某某未在岗,执业助理医师“杨某某”独立开展诊疗活动。现场发现多张医师签名为“杨”的处方确认系杨军华所开具,现场联系陈某某,述其人在外地,无法到岗。经查实,该诊所为杨某某经营所有,2024年1月陈某某因个人原因开始请假,未到诊所上班,1月至5月诊所均由杨某某看诊并开具处方。陈某某未到诊所上班期间杨某某实际支付陈某某工资4000元。

  1.某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乐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陈某某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将乐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2.《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3.《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医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医师应当恪守医德,杜绝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违法行为。

  同时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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