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118-0120-2024-00024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7-01
【点题整治】将乐县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二)
来源:将乐县卫健局 时间:2024-07-01 10:08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满意度,树牢“群众主体、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省、市、县纪委监委将“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纳入2024年“点题整治”项目。我县积极开展整治个体医疗机构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现将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

  一案双罚:将乐某某诊所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案

  案情介绍:

  将乐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在“点题整治”专项督查抽查中发现某诊所存有多张非注册医师“汤某某”开具的门诊处方笺。经查实,汤某某为退休乡村医生,其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诊所管理人员口头聘请汤某某在诊所注册医师休息时间坐诊为患者看病并开具处方。同时,该诊药房拿药人员黄某某与肖某某两人均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开展门诊处方调剂工作。

  案例1:汤某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将乐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汤某某、黄某某、肖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乐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市民在就医的时候,注意查看医疗机构的公示信息,是否有医生、护士或药师的执业信息。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广大医师和医疗机构都应知法守法,为我市医疗安全提供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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