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4-00021
- 备注/文号: 将政办〔2024〕19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9-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将乐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普惠医联保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3日
将乐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普惠医联保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根据《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普惠医联保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明医保〔2024〕43号)、《三明市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5年三明市全民健康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医改组〔2024〕5号)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切实做好我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充分发挥三明普惠医联保对多层次医疗保障服务体系的补充作用,经县政府同意,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参保对象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乡居民:
1.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在本县就读的在校学生;
3.驻将武警官兵;
4.持有本县有效居住证的城乡居民;
5.已在三明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流动人口子女。
(二)三明普惠医联保。三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工作或生活在三明长期居住的非三明地区参保基本医疗保险新市民、参保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同胞均可自主选择购买三明普惠医联保。
二、筹资标准
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不低于670元/人。“三明普惠医联保”保费标准是150元/(年·人)
三、缴费时间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正常缴费期: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延长缴费期: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补缴期: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其中,3月1日至6月30日,补缴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7月1日后补缴人员按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
4.新生儿: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出生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有关缴费期限和待遇等待期等事项,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二)三明普惠医联保
投保窗口期为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参保登记
上年度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且户籍所在地无变化的参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户籍所在地发生迁移变化的,通过闽政通app暂停原参保地参保关系,然后办理新参保地参保登记后进行缴费操作。
首次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以及职工医保转为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现场办理
1.城乡居民持户口本、身份证、有效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已办理未领证凭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2.当年度出生的新生儿持户口本、出生证在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或本县辖区内公立医院医保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
3.在校学生持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持身份证、学生证在学校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4.驻将武警官兵由所辖中队办理参保登记。
5.免缴对象由认定部门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登记。
(二)网上办理
1.通过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闽政通、e三明居民参保登记模块办理参保登记;
2.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fujian.gov.cn/)社会保障模块办理参保登记。
五、缴费方式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税务部门接收由医保部门传递的参保档案登记信息和应缴费款信息后,提供“掌上、网上、自助、实体”等多元缴费渠道,由缴费人自行选择渠道完成缴费。缴纳的资金先缴入国库,再划转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1.线上缴费渠道。福建税务app、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闽政通app、手机端二维码扫码缴费等。线上缴费渠道在办理业务时需先通过闽政通实名验证后才可操作办理。
2.线下缴费渠道。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和自助办税终端、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
(二)三明普惠医联保
通过“三明普惠医联保”官方微信公众号参保,保费由承保机构统一收取。经参保人员确认同意今后年度自动续保委托代扣代缴的,次年开始参保人员未提出停止续保要求的,实行自动续保扣费。
六、资助参保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县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个人按照10%比例标准缴纳,即40元/(年·人)。
各认定部门应于认定或取消医疗救助对象资格当月及时报送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医疗救助对象相关待遇从认定之日次月起执行,认定前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再资助参保;认定时已预缴下一年度保费的,应办理退费并按规定资助参保。对享受定额资助参保的救助对象因个人原因不愿参保的,乡镇政府应做好参保动员,提高其参保自觉性。经村(居)、挂钩帮扶干部及相关部门多次上门动员参保,仍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视为放弃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
3.其他计生、残疾资助对象:根据相关规定,由县级财政资助参加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各认定部门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资助参保花名册报送医保经办机构,零星调整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未及时报送的,不予纳入(或取消)资助参保,由有关部门申请县级财政资助金额后自行与免缴对象结算。
(二)三明普惠医联保
对县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革命“五老”人员(含“五老”遗偶)、低保对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的困难群体予以资助参保,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保障。
七、退费及基金上解
(一)退费处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属于福建省关于医疗保险费退费业务处理有关文件所规定的退费类型且符合退费处理条件的,由缴费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检查退费申请信息表是否填写完整、核验是否已入库,如已入库则签注该笔费款已入库,将退费信息、材料传递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对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复核该退费数据后办理。
2.三明普惠医联保退费。(1)保险责任开始前,参保人可通过“三明普惠医联保”微信公众号提交退费申请,承保机构将退还全部保险费。(2)保险责任开始后,参保人可前往承保机构提交退费申请,承保机构收到退费申请后,经审核将对未发生理赔费用的参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基金对账与上解
县医保经办机构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根据各部门确认的资助参保人数计算资助金额,每月1日前根据各部门报送的第一、二、三类医疗救助人员变动花名册进行动态调整,将新增人员纳入资助参保计算资助金额;县税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核对参保缴费人数与实际征收金额;县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7月10日前核实6月30日前缴纳(含7月1日后入库)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税务部门的征收数据和医保部门的资助数据后配套补助资金上解市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应在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税务部门提供征收数据、医保部门提供资助数据后2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补助资金上解市财政专户。
八、组织与实施
(一)夯实主体责任
城乡居民医保、普惠医联保参保工作纳入各乡镇工作绩效考核,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动员、个人尽责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积极推动参保征缴工作,力争城乡居民“应保尽保”。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参保缴费工作的组织实施,复核、汇总辖区各村(居)委会参保缴费信息,做好与税务部门的征缴衔接工作,指定村(居)委会专兼职人员、网格员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摸底排查、入户宣传、缴费指导、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征收、缴费宣传及业务培训,按要求做好入库、催缴、退费、缴费进度上报等工作,及时接收医保部门发送的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和特殊缴费信息并将已缴费信息回传医保部门,负责医保费征收收入的管理、会计核算、统计。
医保部门:负责参保人员信息维护,提供系统支持、参保录入培训,及时发送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和特殊缴费信息给税务部门并接收税务部门反馈的已缴费信息,根据教育、民政和人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卫健、残联等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及时比对并反馈,将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纳入救助管理,做好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筹集的监督管理,加强资金到账核对,确保个人缴费资金及各级补助配套资金及时上解。
县民政和人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卫健、残联等部门:负责资助参保人员的认定并将名单及时提供给县医保中心,其中第一、二、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已纳入医保系统管理的人员名单基础上进行动态管理。在上一年度因与其他统筹区存在重复参保情况的人员,在未与其本人确认前,不得再重复报送医保部门。
教育部门:负责通知我县公立、私立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等)在校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学籍地所在村(居)委会参保缴费,2024年12月30日前提供所有在校学生的学籍信息给医保部门,并根据医保部门反馈的参保信息和税务部门反馈的缴费信息进度,对未参保、未缴费的在校学生进行再发动、再督促。
武警中队:负责驻将武警官兵的参保信息录入,并与税务部门做好缴费衔接。
审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缴费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及时入库、专款专用。
(二)聚焦重点人群
各乡(镇)要采取有效举措,紧紧围绕“应保尽保、应缴尽缴”的目标要求,主动补齐工作短板,聚焦参保薄弱环节,聚焦新生儿、在校学生、流动人员、灵活就业、新业态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深度挖掘扩面潜力,扩大参保增量。加强医疗救助资助与其他渠道资助政策衔接,探索通过慈善帮扶、公益捐赠村集体经济收入或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等帮助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缴费,有针对性减轻其缴费压力。
(三)强化政策宣传
各乡(镇)要重视公众媒体宣传,通过电视、网络媒体、公众号、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海报、工作人员进村入户等线上线下多维度开展宣传,提高医保政策知晓率,确保政策宣传全覆盖。税务、医保部门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将各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确保按时足额征收。
附件:1.将乐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情况汇总确认表
2.将乐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资助参保对象情况确认表
3.将乐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资助参保对象花名册
4.医疗救助人员变动花名册
附件1
将乐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情况汇总确认表
填报单位(公章): |
单位: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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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缴 费人数 |
参保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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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医保缴费人数 |
免缴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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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普通居民 缴费人数 |
武警缴 费人数 |
市属高校 缴费人数 |
省属高校 缴费人数 |
小计 |
县(市、区)级财政资助参保人数 |
市属特困及困难大学生免缴人数 |
省属特困及困难大学生免缴人数 |
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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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税务缴 费金额 |
医保缴费金额 |
财政应上解金额 |
高校个人缴费资助 金额 |
医疗救助资金资助个人缴费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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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普通居民个人缴费资金 |
武警个人 缴费资金 |
市属高校个人缴费资金 |
省属高校个人缴费资金 |
合计 |
县(市、区)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 |
县(市、区)财政资助个人缴费补助资金 |
市属高校免缴人员个人缴费补助资金 |
省属高校免缴人员个人缴费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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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负责人: 财政(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负责人: 医保(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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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2025年7月10日前填报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参保缴费情况。 2.表间关系:2=3+8;3=4+5+6+7;8=9+10+11+12;14=15+16+17+18;19=20+21;15=4×400元;16=5×400元;17=6×400元;18=7×400元;20=(4+9+12)×各县(市、区)按比例计算的个人应配套补助金额;21=9×400元;22=10×400元;23=11×400元;24=12×400元;9=《附表2》实际资助人数(4+7);12=《附表2》实际资助人数(1+2+3+6+9)。 3.因国家尚未出台2025年城乡居民财政配套补助金额文件,“各县(市、区)财政配套补助金额”暂以670元作为财政补助总额,按各县(市、区)相应负担比例分解计算补助金额,待文件下发后根据实际补助金额再行调整,其中市属高校大学生为市级财政补助,武警、省级高校大学生为省级财政补助,不须各县(市、区)配套补助。 4.参保缴费人员明细及经各部门审核确认的资助参保对象花名册由医保中心各管理部留存备查。 5.本表一式6份,市财政、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务、医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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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将乐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资助参保
对象情况确认表
填报单位:(公章) |
单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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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部门 |
资助身份 |
部门申报 人数 |
实际资助人数 |
部门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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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和人社局 |
医疗救助对象 (含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革命“五老”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
经办人: 负责人: 民政和人社局(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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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 |
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
经办人: 负责人: 乡村振兴(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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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 |
医疗救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 |
经办人: 负责人: 卫健(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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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医疗救助对象 (重度残疾人) |
经办人: 负责人: 残联(盖章) 年 月 日 |
||||
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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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填报,各认定部门确认。 2.实际资助人数扣除职工医保参保对象,存在多重资助身份的人员按先医疗救助再其他资助待遇的优先顺序享受资助,不可重复填报。 3.本表一式8份,市财政、市医保局、各县财政、卫健、民政、农业、残联、医保经办机构各1份。 |
附件3
将乐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资助参保对象花名册
填报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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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别 |
乡镇 (街道) |
村(社区) |
姓名 |
性别 (男/女) |
身份证号码 |
资助参保类型 |
户籍类型 (农村/城镇) |
家庭地址 |
联系电话 |
资助或取消 |
备注 |
经核实,本次移交 人(其中可正常移交 人,不可移交 人,不可移交原因详见备注),移交后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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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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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中心(管理部)接收人: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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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用于填报除医疗救助对象外的其他资助参保对象,含困难大学生,各有关部门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本表报送医保中心县(市)管理部,所列人员将纳入资助参加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本表纸质版一式两份,移交单位、医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
附件4
医疗救助人员变动花名册
填报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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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别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医疗救助 类型 |
户籍类型 |
家庭地址 |
联系电话 |
新增或取消 |
认定或退出日期 |
备注 |
|
男/女 |
农村/城镇 |
因死亡退出,请备注死亡日期 |
||||||||||||
经核实,移交前管理医疗救助对象 人,本次移交 人(其中可正常移交 人,不可移交 人,不可移交原因详见备注),移交后 人。 |
||||||||||||||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医保中心(管理部)接收人: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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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两联,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各执一份。 2.本表用于填报新增或取消医疗救助资格人员的信息(含城市特困供养、农村特困供养、城镇孤儿、农村孤儿、城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城镇革命“五老”人员、农村革命“五老”人员、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城市重残、农村重残、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员、返贫致贫户、城镇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农村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农村居民)),由填报单位于医疗救助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及时移交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信息更新维护。 3.移交时应同时提供纸质版及电子版,填报单位及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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