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张求明同志为专职仲裁员(仲裁员证号:J.3504280002),聘期为5年,自2026年11月2日至2031年11月1日。
将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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