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17-00151
- 备注/文号: 将政办〔2017〕104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10-26
县直有关单位:
《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环保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机制,完成2017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考核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考核指标填报工作
  对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提供考核年县域自然生态指标、环境状况指标、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提交县环保局汇总(考核指标及职责分工见附件1)。县环保局对各部门上报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将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编制自查报告,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后按照要求及时将自查报告、资料光盘、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监测报告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省环保厅。
  县域自然生态指标的统计数据为考核年上年年末数,环境状况指标、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方面统计数据为考核年数据。
  (二)县域环境监测工作
  按照《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考核年县域环境监测工作。
  1.地表水水质监测
  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为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4个监测断面(将乐万全、水文站、积善桥、樟应)。监测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 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监测频次与时间为每月监测一次,每月上旬(1-10 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编制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地表水水质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对象为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城区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漠村溪、龙池溪)。监测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 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 项指标、表2 的补充指标(5 项)和表3 的优选特定指标(33 项),共61 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 项。监测频次为每季度监测1 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
  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将乐县科技局)。监测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 项指标。监测频次采用自动监测,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应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
  4.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为辖区内土壤监测国控点位,由县环保局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完成现场点位确认和现场采样工作。
  5.污染源监测
  污染源监测应按照考核年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名单开展监测。监测指标应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污水处理厂需监测19项基本控制项目。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 次,全年监测4 次,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季节监测4次。污染源监测应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三、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考核年县域环境监测工作,负责提供生态保护成效、污染物减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污染企业监管等相关证明材料;对各相关部门上报资料进行汇总、审核,编写自查报告,按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负责向省环保厅提交本行政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报告。
  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内考核工作的保障指导。负责统筹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协同旅游、环保等部门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国土面积、土地利用信息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域湿地、土壤侵蚀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河长制”要求,做好辖区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以及水土流失防治。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污水厂、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提供草地面积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
  县旅游局:协同林业、环保等部门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产业管理与开发工作。
  县发改局、经信局:负责提供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县域已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有列入负面清单等相关材料。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国民经济相关统计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与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挂钩,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确保监测、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二)2017年为我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的基准年,请各相关部门对照考核要求,严格把关本部门上报数据。
  (三)县环保局应做好考核年县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县环境监测站应按照要求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监测项目应及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四)县政财局应按照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有关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应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应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维护辖区生态环境质量。
  
附件:1.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体系和职责分工
2.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体系和职责分工(一)
| 指标类型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职责分工 | |||
| 名称 | 名称 | 权重 | 名称 | 权重 | ||
| 技术指标 | 水土保护 | 自然生态指标 | 0.70 | 植被覆盖指数 | 0.23 | 国土局、林业局    | 
| 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 0.13 | 林业局、 环保局、 旅游局 | ||||
| 林草地覆盖率 | 0.23 | 国土局、林业局、   农业局 | ||||
| 水域湿地覆盖率 | 0.18 | 国土局、水利局 | ||||
|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0.13 | 国土局、住建局 | ||||
| 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 | 0.10 | 国土局、水利局 | ||||
| 环境状况指标 | 0.30 |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 0.30 | 环保局 | ||
|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0.15 | 环保局 |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0.30 | 环保局 | ||||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0.25 | 环保局 | ||||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体系和职责分工(二)
| 指标类型 | 指标分值 | 职责分工 | ||
| 名称 | 指标 | 分值 | ||
| 监管指标 
 
 |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 | 1.生态保护成效 | 20分 | / | 
| 1.1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与管理 | 5分 | 环保局、林业局、   旅游局 | ||
| 1.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 5分 | |||
| 1.3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及其他生态创建 | 5分 | |||
| 1.4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 5分 | 财政局 | ||
| 2.环境污染防治 | 40分 | / | ||
| 2.1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与监管 | 10分 | 环保局 | ||
| 2.2污染物减排 | 10分 | 环保局 | ||
| 2.3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 10分 | 发改局、经信局 | ||
| 2.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10分 | 环保局、住建局 | ||
| 3.环境基础设施运行 | 20分 | / | ||
| 3.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 | 8分 | 住建局 | ||
| 3.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 | 8分 | 住建局 | ||
| 3.3环境空气自动站运行及联网 | 4分 | 环保局 | ||
| 4.县域考核工作组织 | 20分 | / | ||
| 4.1组织机构和年度实施方案 | 5分 | 环保局 | ||
| 4.2部门分工 | 5分 | 环保局 | ||
| 4.3县级自查 | 10分 | 环保局 | ||
| 合计 | 100分 | / | ||
|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 | 上级环保部门 | |||
| 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 上级环保部门 | |||
附件2
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运明 副县长
  副组长:李荣禄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李旭东  县发改局副局长
          伍宗辉  县经信局副局长
          肖昭金 县财政局副局长
          肖胜荣 县国土局矿产资源管理所所长
          徐猷春 县环保局副局长
          黄家平 县住建局副局长
          黄居延 县农业局副局长
          骆瑞清 县林业局总工程师
          施泽永 县水利局副局长
          伍瑞莹 县统计局副主任科员
          车 锋 将乐玉华洞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环保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徐猷春兼任。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
|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7年10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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