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19-00060
- 备注/文号: 将政办〔2019〕68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11-29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栖山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将乐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将乐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将乐县位于福建省西北部,处武夷山东南麓、闽江上游,是我国海峡西岸和东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的重点区域。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23大类23中类19小类。其中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5大类6中类5小类,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9大类18中类14小类。
一、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地方性相关规划、意见、方案中已经明确的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作为底线,从严提出需要限制、禁止的产业类型。
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要求一致的,所涉及的产业不在清单中重复列出。
(3)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必须遵守,有关要求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清单所列产业的规模(或产量)、布局(或范围)、生产工艺(或装置)、清洁生产水平等管控要求,均按照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依据《指导目录》和各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规划及产业准入政策等,从严制定。
(4)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二、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
1 |
A农、林、牧、渔业 |
01农业 |
|
|
现有主导产业 |
1.禁止开垦25度以上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及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应在 2.禁止毁林、烧山、草原垦殖。 3.禁止施用高毒农药。 4.禁止发展非节水农业。 5.逐年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2 |
A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2 造林和更新 |
0220造林和更新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发展桉树林基地。 2.禁止种植桉树等高耗水速生林,现有高耗水速生林应在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3 |
A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严禁擅自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2.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占用征收林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等灾害防治、森林火灾清理、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台风等其他自然灾害或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除外)。 3.禁止公益林商业性采伐(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4 |
A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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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般产业 |
1.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2.严格按照《将乐县畜牧业发展规划(2015~2020 年)》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 3.在可养区内推广生态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全面完成标准化改造,实现污染零排放。 4.关闭拆除未进行标准化改造或改造后不达标的养殖场。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5 |
A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2 家禽饲养 |
|
现有一般产业 |
1.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2.严格按照《将乐县畜牧业发展规划(2015~2020 年)》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 3.在可养区内推广生态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全面完成标准化改造,实现污染零排放。 4.关闭拆除未进行标准化改造或改造后不达标的养殖场。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6 |
A农、林、牧、渔业 |
04 渔业 |
041 水产养殖 |
0412内陆养殖 |
现有主导产业 |
按照《将乐县2018-2030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将政办(2018)128号)功能区划范围,严格控制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的管理。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7 |
B采矿业 |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2贵金属矿采选 |
0921金矿采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1.金矿开采和初加工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2.对矿产开采和初加工产生的尾矿,采取建立尾矿库、对矿洞进行填充等措施;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以上。 3.矿山应及时进行生态恢复,达到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国家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要求,土地复垦率超过60%,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8 |
B采矿业 |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土砂石开采 |
1012建筑装饰用石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在《福建省将乐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设定的范围内开采。 2.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预防区内新建、扩建项目,并对矿山废弃地、尾矿库进行生态修复。 3.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未达到要求的现有企业应在 4.对矿山废弃地和尾矿库,应按照年度矿山恢复计划及时进行生态恢复,达到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国家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要求。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9 |
B采矿业 |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土砂石开采 |
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在《福建省将乐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和《福建省将乐县建筑用砂石专项开发利用规划(2016-2020年)》设定的允许开采区范围内开采。河道采砂仅限《将乐县河道采沙规划》划定的可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内。 2.全县建筑用石料开采矿石量不得超过150万立方米/年。每个矿点应不低于3万立方米/年,作为最低限定规模。 3.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预防区内新建、扩建项目,现有露天开采项目应在 4.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未达到清洁生产标准的现有企业应在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10 |
B采矿业 |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9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
1099其他未列明非金属矿采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现有未开发的非金属矿资源项目。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11 |
B采矿业 |
12其他采矿业 |
120其他采矿业 |
1200其他采矿业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设地热、矿泉水开采项目应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2.新建项目生产工艺、环保设施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未达到要求的现有企业在 3.地下水开采量实行额度控制,年开采总量不得超过300万吨。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12 |
C制造业 |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
|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现有完成生态化改造的合规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或北郊工业园区。 2.新建项目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未达到要求的现有企业应在 3.新建项目严格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13 |
C制造业 |
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02人造板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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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现有完成生态化改造的合规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或北郊工业园区。现有企业在 2.新建项目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未达到要求的现有企业应在 3.新建项目严格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14 |
C制造业 |
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243工艺美术品制造 |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现有完成生态化改造的合规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或北郊工业园区。 2.新建项目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未达到要求的现有企业应在 3.新建项目严格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15 |
C制造业 |
27医药制造 |
|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完成生态化改造的合规的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或北郊工业园区。 2.新建项目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未达到要求的现有企业应在 3.发酵菌渣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应有效控制发酵异味排放。 4.新建项目严格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16 |
C制造业 |
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3建筑用石加工 |
现有一般产业 |
1.现有企业在 2.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未达要求的现有企业应在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17 |
C制造业 |
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15铁合金冶炼 |
3150铁合金冶炼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完成生态化改造的合规的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或北郊工业园区。现有企业应在 2. 3.新建工业硅矿热炉应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矿热炉容量禁止低于12500千伏安,且应同步配套余热和煤气综合利用设施。未达到要求的现有企业应在 4.新建项目严格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18 |
C制造业 |
33金属制品业 |
33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
3312 金属门窗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电镀项目。 2.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现有完成生态化改造的合规将乐县工业园区。现有企业应在 3.新建项目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未达到要求的现有企业应在 4.新建项目严格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19 |
C制造业 |
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87照明器具制造 |
3871电光源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现有企业应在 2.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完成生态化改造的合规的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或北郊工业园区。 3.新建项目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严格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求。未达到要求的现有企业应在 4.禁止新建、改扩建涉汞的电光源产品。 |
《指导目录》鼓励类 |
20 |
C制造业 |
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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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对将乐县以外产生的各种有害废料进行回收加工。 2.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现有完成生态化改造的合规的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或北郊工业园区。现有企业应在 3.新建项目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严格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未达到要求的现有企业在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21 |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电力生产 |
4412水力发电 |
现有主导产业 |
1.现有无下泄生态流量的水电站在 2.新上技改项目应符合保证大坝运行工况不变、不增加水库库区淹没、不改变水库主要特性、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满足最小下泄生态流量等条件。 3.运行时间已达到设计年限、且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水电站,应依法依规组织拆除。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22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产业 |
1.依托城镇集中布局、建设规模符合人口发展趋势,在现有城镇布局基础上进一步集约开发、集中建设。 2.新建项目必须布局在城乡规划区域内,有序开发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项目,禁止成片蔓延式扩张。 3.禁止毁林开荒,禁止在退耕还林还草区域新建、改扩建房地产项目。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23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78 公共设施管理业 |
785 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 |
7852 游览景区管理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建旅游景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自竣工后限期1年内对破坏的林草植被进行修复。 2.新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固废垃圾收集、生活污水处理排放等清洁设施。 3.根据景区承载能力进行功能分区管理,确定游客容量上限。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禁止类 |
|||||||
1 |
B采矿业 |
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
|
现有一般产业 |
1.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2 |
B采矿业 |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3 |
B采矿业 |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1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4 |
B采矿业 |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2贵金属矿采选 |
0922 银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5 |
B采矿业 |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2贵金属矿采选 |
0929 其他贵金属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6 |
C制造业 |
17纺织业 |
172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1723毛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7 |
C制造业 |
17纺织业 |
173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1733麻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8 |
C制造业 |
17纺织业 |
175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
1752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9 |
C制造业 |
22造纸及纸制品 |
221纸浆制造 |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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