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1-00057 文号将政办〔2021〕58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11-15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1-00057
文号 将政办〔2021〕58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11-15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9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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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有关单位:

  《将乐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将乐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是国家对各地方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年度大考,同时是国家财政拨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唯一依据。根据国家规定,每年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根据本年度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决定,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根据变好或变差情况做相应增加和削减,如结果明显变差,削减全部资金。为确保“十四五”期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机制,完成“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各考核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

  技术指标包括:生态质量指标,环境质量指标。我县生态功能区类型为水土保持类型,其中生态质量指标包括植被覆盖指数、林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等;环境质量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指数、地表水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地表水水质指数、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等。

  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局部生态变化详查指标,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其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包括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工作情况组织五个一级指标;局部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主要通过考核年与基准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查找并验证局部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主要指评价年县域内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当县域发生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时,对最终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机制,直接定为最差一档。

  (二)考核指标填报工作

  对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提供考核年县域生态质量指标、环境质量指标、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等方面的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提交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汇总(职责分工见附件1)。

  县域生态质量指标的统计数据为考核年上年年末数据,环境质量指标、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统计数据为考核年数据。具体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1。

  三、职责分工

  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组长,将乐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住建局、统计局、文旅局、工信局、发改局为成员的将乐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将乐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统筹组织和协调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考核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各单位,研究处理我县生态考核工作的重大事项,制订工作实施方案、组织编写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处理,协助领导小组协调各单位落实各项考核工作,收集县委、县政府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任务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将乐生态环境局: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减排工作,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加大污染源的治理与监管力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防止重污染企业进入本地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强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

  按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点位(断面)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59号)和考核年福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要求,组织县环境监测部门开展考核年县域环境监测工作,对于县级监测站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应委托第三方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按有关要求提供环境质量指标相关证明材料。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方面,地表水、环境空气、土壤以国控、省控断面为主体,生态质量监测以国家监测评价为主。

  负责提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自然保护地建设、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城乡生活污水处理中关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两方面指标、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党政共抓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证明材料;协同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统计局等部门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考核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县级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为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地下水保护与治理、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有关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等相关证明材料。

  负责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自查报告及工作总结等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收集各部门报送的考核数据、材料和照片等,审核指标数据的有效性,按要求将相关数据、材料、照片录入填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完成自查报告及考核资料汇编装订等,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后,按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负责提供将乐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包括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下达给我县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不断加大我县县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资金投入,其中每年应保障50-100万元用于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专项经费支出。

  县林业局:负责核实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提供考核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国土面积、林地面积、草地面积、水域湿地面积、土地利用信息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提供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考核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证明材料,协同将乐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提供地下水保护与治理相关证明材料,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提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中有关县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方面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土壤侵蚀强度指标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提供考核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证明材料,协同将乐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地下水保护与治理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河长制”要求,做好辖区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以及水土流失防治。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中有关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理建设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两个指标),提供城区、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考核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农业面源防治与监测、化肥利用率、农药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等相关证明材料,推进县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农业面源综合治理规划,布设农业面源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提供考核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提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率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每年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的验收材料,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等内容,鼓励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等工作。

  县文旅局:提供考核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产业管理与开发工作。

  县发改局、工信局:负责提供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县域对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有列入负面清单等相关材料。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国民经济相关统计数据,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与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挂钩,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二)认真把关。各相关部门应对照每个考核年的指标报送要求,严格把关本部门上报数据,规范、完整填报,确保真实有效,上报的数据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

  (三)落实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将每年各部门的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对人为因素造成我县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下降,严重影响我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1.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体系和职责分工

  2.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1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体系和职责分工(一)

指标类型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职责分工

名称

名称

名称

权重

名称

权重

技术指标(生态质量指标)

生态功能

水土保持

0.70

植被覆盖指数

0.23

自然资源局

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0.13

自然资源局

林草地覆盖率

0.23

自然资源局

水域湿地覆盖率

0.18

自然资源局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0.13

自然资源局

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

0.10

水利局

指标类型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职责分工

名称

名称

权重

名称

权重

 

技术指标(环境质量指标)

土壤质量

0.20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0.20

生态环境局

地表水

0.4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0.20

生态环境局

地表水水质指数

0.20

生态环境局

空气质量

0.4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0.25

生态环境局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0.15

生态环境局

  备注:生态质量指标二级、三级指标权重全部采纳生态质量指数指标权重系数。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体系和职责分工(二)

指标类型

指标分值

职责分工

名称

指标

分值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100分

监管指标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

生态保护修复

(25分)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

10分

生态环境局

自然保护地建设

5分

生态环境局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

5分

自然资源局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5分

相关各部门

环境污染防治

(20分)

排污许可制度落实

5分

生态环境局

主要污染物减排

5分

生态环境局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5分

农业农村局

地下水保护与治理

5分

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

绿色协调发展

(15分)

产业结构优化

7分

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工信局、统计局

绿色低碳发展

3分

生态环境局、统计局

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投入

5分

财政局

城乡人居环境

(25分)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率

3分

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城乡生活污水处理

8分

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5分

住建局

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9分

生态环境局

工作情况组织

(15分)

党政共抓生态环境保护

4分

生态环境局

工作组织

6分

生态环境局

自查报告

5分

生态环境局

局部生态变化详查指标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2

  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沙陈龙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徐猷春 将乐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廖先贵 将乐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钱  斌  县发改局副局长

  伍宗辉  县工信局二级主任科员

  肖昭金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起强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赵永赞  县住建局副局长

  严衍旺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中心主任     

  车德钦 县林业局党组成员

  张忠平  县水利局副局长

  林  剑 县文旅局副局长

  伍瑞莹  县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三级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将乐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徐猷春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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