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2-00004
- 备注/文号: 将政办〔2022〕5 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1-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将乐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将乐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
为推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扶持对象
在将乐县注册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资质晋升
1.对新获得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序列为特级、一级和二级企业资质的本地企业,分别奖励800万元、300万元、40万元;对新晋升获得国家认定的建筑业专业承包序列为一级企业资质的本地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晋升为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本地企业,奖励300万元;对新晋升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本地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晋升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本地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晋升甲级监理企业(不含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等四类专业)的本地企业奖励20万元。
2.加大对建筑业产值和对地方经营作出贡献的县内二级(含)以上重点企业培育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二级企业,优先推荐承接县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促进企业升级。
(二)鼓励引进外地建筑业企业鼓励引进县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二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引进企业书面承诺5年内不离开我县,迁入奖励原则上参照本地企业资质晋升奖励政策执行。
(三)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相应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并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相应条款中列明,优质工程增加费率为:国家级5%、省级3%、市级1%。
2.对本地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的本地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含华东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年会示范样板工程)、市级优秀工程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4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承接县外工程
1.县属建筑业企业(含专业承包)在县外承接工程,按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的1.1%给予扶持奖励,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营贡献额的50%。
2.对新引进的特级、一级、二级总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从引进当年起三年内,在县外承接工程,按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的1.47%给予扶持奖励,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营贡献额的70%。
(五)鼓励企业承接县内工程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工业园区私营业主建设项目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若确定本地建筑业企业作为承建商的,该项目承建企业相应对地方经营贡献额的30%,给予项目建设单位奖励。
(六)鼓励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鼓励企业积极引进企业升级所需人才,对本县建筑业企业培养或引进前三年均不在本县企业注册、现已与企业签约5年以上经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给予每人1万元的补贴。
2.对于企业所需初级人才由县人社局、住建局每年共同开展一次土建系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对符合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推荐上报。
(七)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1.对县属建筑业企业在县内外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可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在我县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县属建筑业企业提高授信额度。
2.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允许企业通过保函、担保或保险方式提供,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凡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本地二级及以上施工企业试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
(八)鼓励企业做大总量施工总承包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15亿元以上,且对地方经营贡献额达75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10亿元以上,且对地方经营贡献额达55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8亿元以上,且对地方经营贡献额达45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6亿元以上,且对地方经营贡献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5万元;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5亿元以上,且对地方经营贡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3亿元以上,且对地方经营贡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同一申请事项(如资质)根据本措施获得多个同类别奖励或享受其它相关政策时,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年度享受的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的经营贡献额;已获得奖励的建筑业企业,从获得奖励之日起 5 年不得离开我县,否则退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
(二)扶持政策涉及资质等级的须由住建部门审核,涉及奖励的须由有关部门提供证明。具体兑现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等由县住建局另行制定操作办法。
(三)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此前印发的《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将政文〔2016〕18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所涉及条款按上级政策执行。
(四)本措施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