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2-00011
  • 备注/文号: 将政办〔2022〕10 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2-17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将政办〔2022〕10 号
来源:将乐县政府办信息科 时间:2022-02-22 14:59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栖山管理局,县直有关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的《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7日

 

  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6号)精神,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切实把握粮食安全主动权;坚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坚持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

  (二)主要目标。耕地“非粮化”增量得到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存量得到分类稳妥处置,建立健全防止耕地“非粮化”长效机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十四五”期间每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 18.2万亩以上。

  二、明确任务

  (一)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

  1.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作为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要保障水稻、玉米、甘薯等作物种植面积,严格规范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料、蔬菜、糖等农产品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  

  2.加强对水稻生产功能区的日常监管。水稻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种植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加大水稻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把水稻生产功能区建成“一季千斤、两季一吨”的高标准粮田。

  (二)妥善处置耕地“非粮化”存量。对现有耕地“非粮化”问题,根据不同情况,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分类稳妥处置。各乡(镇)要对现存的耕地地块非农、非粮问题,尽快消除“非粮化”状态,恢复种植条件,指导发展粮食生产。

  (三)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按照省、市下达我县的粮食生产约束性任务目标,制定我县重要粮食生产保障目标,将粮食面积、产量目标任务分解到乡(镇)、落实到村到户到地块,并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按年度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要充分利用好荒闲地,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四)完善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引导流转土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从事粮食生产、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用于粮食种植的优先给予支持。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食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稳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努力改善农田耕作条件,根据种植水稻的要求推进沟、渠、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新立项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全部用于种植粮食,包括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或者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等方式种植一季粮食;开展机耕、机插、机防、机收、烘干等水稻生产全程机械社会化服务,努力优化粮食生产效率;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采取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种植绿肥、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等措施,努力提升耕地地力,提高粮食产能。积极引导农民在蔬菜特别是大棚蔬菜收获后,在耕地上轮作水稻等粮食作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申请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的,要签订承诺书,每年必须在大棚内采取间作套种、轮作等方式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

  (六)切实落实扶农惠粮政策。贯彻落实好省、市、县各级强农惠农政策,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提高水稻(制种)种植保险参保率。认真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继续坚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向种粮大户倾斜政策;积极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保护耕地、支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二)建立奖补措施。各乡(镇)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发展粮食生产机制,通过奖补等办法引导农民退林(塘、果、茶)还粮,山垅田复垦种粮,以及在边坡荒地、幼龄果茶园套种大豆等旱粮。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相关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倾斜,对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优先评定为县级示范农场(示范社),并给予县级新型经营主体项目资金支持。引导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产销服务组织与农户建立稳固的粮食产销关系,发展订单生产。

  (三)强化宣传引导。做好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宣传,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典型宣传推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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