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206-0120-2023-00002
- 备注/文号: 将应急〔2023〕8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2-17
局各股室、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应急救援中心:
《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将乐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
将乐县应急管理局
将乐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
为促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的执法力量和保障能力,制定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积极开展计划执法,强化安全监管,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及时有效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年初进行一次性“双随机”抽签,列入“双随机”检查目录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未列入“双随机”检查目录的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将乐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通知》(将应急〔2022〕59号)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对直接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三明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意见》(明安监管三〔2017〕36号)要求,结合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对47家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六大行业)监督执法检查按“双随机”执法计划对表(附件15)抽查部分,对规模以上涉及冶金、粉尘涉爆、液氨制冷、有限空间以及铝加工(深井铸造)的重点企业由基础股对表(附件14)进行至少每年1次的专项监督检查。以上各类企业停产的除外。同时,继续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加强事故查处力度,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三、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独立选矿厂;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
5.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6.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7.涉氨制冷生产经营单位;
8.铝加工(深井铸造)生产经营单位;
9.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中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规模以上工贸企业。
对上述重点检查单位,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上述第4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按30%比例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由相关股室实施。
四、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六大行业”中除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铝加工(深井铸造)、涉氨制冷外的规模以上工贸企业;
五、监督检查人员数量和工作日测算
(一)监督检查人员数量
我局现有执法人员12人(其中矿山股2人,危化股3人,基础股2人、办公室1人,协调股1人,防火股2人、防汛办1人)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1、监督检查工作日=(全年天数-全年法定假日)×监察员数量-〔〔(二)~(十一)〕=(365-115)×12-〔(350+200+70+50+100+100+100+100+50+30)〕=1850个工作日
说明:①全年365天;②全年法定节假日115天; ③全局执法人员10人。
2、计划每周一天内业:全年需50×7=350个工作日。
3、预计每年参加学习、培训、考核200个工作日。
4、公务人员法定休假70个工作日。
5、预计省、市对我局检查50个工作日。
6、预计全年事故调查100个工作日。
7、预计全年信访举报案件查处100个工作日。
8、预计综合监管100个工作日。
9、组织各类培训100个工作日。
10、预计每年召开各类安全生产工作会议50个工作日。
11、预计参加党群活动30个工作日。
12、全年监察工作日=外出监督检查总工作日-(二~十一)=600个工作日。
六、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七)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四)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十六)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七)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九)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七、工作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安全生产特点,实行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监察与服务并重,真正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2、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做到不影响被监察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4、局各股室应对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进行分解、细化、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季度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内容按第六项现场检查内容作为季度监督检查的重点,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监督检查表,并严格对表检查。季度检查方案可以用表格的形式;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应当做好监督检查书面记录,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并由检查单位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5、根据各阶段我县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与完善监督检查计划安排。
6、纳入执法计划所有企业采取“双随机”方式按不低于35%比例进行执法检查,具体由执法大队组织实施;重点工贸企业由安全生产基础股按本计划附表执行;“双随机”执法检查由执法大队统一实施,具体见附表,一次抽取被查企业及执法人员,按季度执行,全年覆盖面不低于35%,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将乐县安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安监〔2016〕10号)执行,执法人员名录库见附件4;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要认真做好执法情况统计和归档工作,切实做到一企一档。
7、各股室、执法大队应按照《将乐县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将安监〔2016〕8号)要求,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8、各股室、执法大队应认真对照《将乐县安监局责任清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并及时将执法检查情况录入安全生产执法平台,对须立案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股室具体实施,对采取“双随机”方式执法检查的由具体执法人员实施,并将处理结果报执法大队备案。
9、执法、监督检查前,执法检查人员应将检查人员名单及检查内容提前三天发送至被检查企业。
八、具体监查时间、对象和内容安排详见下表:
将乐县应急局2023年监督检查执法计划
(危化和烟花爆竹类)
序 号 |
监查时间 |
监查对象 |
监查内容 |
1 |
2023年1-3月 |
从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汇总表中抽取5家加油站、将乐县喜庆日杂有限公司、福建旭牧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按本计划第六项进行重点检查 |
2 |
2023年4-6月 |
从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汇总表中抽取加油站5家、三明市缘福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将乐县安泰气体有限公司、福建远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按本计划第六项进行重点检查 |
3 |
2023年7-9月 |
从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汇总表中抽取抽查加油站5家、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科信赢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按本计划第六项进行重点检查 |
4 |
2023年10-12月 |
从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汇总表中抽取加油站5家、福建万科药业有限公司、将乐县喜庆日杂有限公司 |
按本计划第六项进行重点检查 |
将乐县应急局2023年监督检查执法计划表
(工贸行业类)
序号 |
监查时间 |
监查对象 |
监查内容 |
1 |
2023年1-3月 |
福建泰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瑞高科有限公司、福建天源兴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腾荣达制浆有限公司、福建心怀蜜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创世纪铝业有限公司、将乐万盛食品有限公司、福建赛园食品有限公司、将乐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将乐县台松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金牛水泥有限公司、将乐金牛水泥有限公司; |
按本计划附件14对应专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2 |
2023年4-6月 |
将乐三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三明市宝盛食品有限公司、三明市宝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三明百家红家具有限公司、福建省乐融食品冷藏有限公司、将乐县华泰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将乐县鸿旺机砖厂、福建省宝树鞋楦有限公司、福建省将乐县盈瑞纸品厂、华田家俱(福建)有限责任公司、将乐县建伟竹业有限公司; |
按本计划附件14对应专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3 |
2023年7-9月 |
将乐县志永造纸厂(停产)、福建省将乐县福瑞木业有限公司、将乐县永华竹业有限公司、福建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祥源纺织有限公司、福建万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煌源金属有限公司、福建将乐罗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福建宏和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瑞奥麦特轻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将乐县金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将乐三华轴瓦股份有限公司; |
按本计划附件14对应专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4 |
2023年10-12月 |
福建中科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建)、福建富远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建)、福建新航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首创嘉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康普泰克压铸(三明)有限公司、福建得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停产)、将乐瑞沃康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顶誉铸造有限公司、三明市鑫固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将乐县长兴电子有限公司、东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按本计划附件14对应专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将乐县应急局2023年“双随机”执法计划表
序号 |
监查时间 |
监查对象 |
监查内容 |
1 |
2023年1-3月 |
从附件1、2、3、5名录84家中抽查10家; |
按本计划第六项内容或对照相应专业检查表进行执法检查(工贸企业按本计划附件15进行对表检查) |
2 |
2023年4-6月 |
从附件1、2、3、5名录84家中抽查10家; |
按本计划第六项内容或对照相应专业检查表进行执法检查(工贸企业按本计划附件15进行对表检查) |
3 |
2023年7-9月 |
从附件1、2、3、5名录84家中抽查10家; |
按本计划第六项内容或对照相应专业检查表进行执法检查(工贸企业按本计划附件15进行对表检查) |
4 |
2023年10-12月 |
从附件1、2、3、5名录84家中抽查10家; |
按本计划第六项内容或对照相应专业检查表进行执法检查(工贸企业按本计划附件15进行对表检查) |
备注:全年抽查40家,占47.6%,若抽出企业为停产或在建企业则继续抽取正常生产企业直到达到规定企业家数。
附件1
非煤矿山企业(含尾矿库)名单
序号 |
检查对象 |
备 注 |
1 |
福建省将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常口萤石矿(地采) |
正常生产 |
2 |
福建富源矿业有限公司石必宅矿区银铁(地采) |
正常生产 |
3 |
将乐县金泉矿业有限公司三溪萤石矿(地采) |
正常生产 |
4 |
福建金牛水泥有限公司肖公洞水泥用石灰岩矿(露天) |
正常生产 |
5 |
将乐奥龙矿业有限公司将乐焦坑水泥用灰岩矿(露天) |
正常生产 |
6 |
福建金牛水泥有限公司白莲铁岭水泥用灰岩矿(露天) |
正常生产 |
7 |
东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白莲铜岭方解石矿(露天) |
正常生产 |
8 |
金山(福建将乐)矿业有限公司将乐石门岭水泥用灰岩矿(露天) |
正常生产 |
9 |
将乐县华兴非金属矿厂(露天) |
正常生产 |
10 |
福建省将乐县丰源铜钨矿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 |
停产计划办证 |
11 |
福建省将乐县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 |
停产计划销库 |
附件2
2023年将乐县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汇总表
序号 |
企 业 |
地 址 |
经济 类型 |
经营 方式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经营 品种 |
风险等级 |
备注: (是否停产停业) |
1 |
三明市中油汽运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将乐加油站 |
将乐县水南三华大道三叉口省道204线 |
企业 |
零售 |
郑小正 |
139****0541 |
汽油、柴油 |
C级 |
|
2 |
福建省高速公路华陆管理有限公司将乐上下行加油站 |
三明市将乐县古镛镇京福高速公路K73+500 |
企业 |
零售 |
佘荔钦 |
138****9435 |
汽油、柴油 |
C级 |
|
3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明万安加油站 |
万安镇剪子塘寺许村道 |
企业 |
零售 |
郑小正 |
139****0541 |
汽油、柴油 |
C级 |
|
4 |
将乐县万全农机加油站 |
万全乡万福路县道南万线 |
私营 |
零售 |
黄华珠 |
138****8298 |
汽油、柴油 |
C级 |
|
5 |
福建省将乐县玉华文旅康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喇叭口(省道304綫 |
企业 |
零售 |
张春英 |
139****9262 |
汽油、柴油 |
C级 |
停产 |
6 |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三明将乐北门加油站 |
将乐县古镛龟山北路151号省道304綫 |
企业 |
零售 |
王征 |
150****1029 |
汽油、柴油 |
C级 |
|
7 |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三明将乐环城加油站 |
将乐水南三华大道与过境路交叉口省道304綫 |
企业 |
零售 |
熊樟生 |
138****1767 |
汽油、柴油 |
C级 |
|
8 |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三明将乐和平加油站 |
将乐县古镛镇石门岭省道(304线 |
企业 |
零售 |
邱万胜 |
133****0202 |
汽油、柴油 |
C级 |
|
9 |
将乐县中仙加油站 |
将乐县漠源乡兴村省道304线 |
私营 |
零售 |
陈恩泉 |
150****0551 |
汽油、柴油 |
C级 |
停产 |
10 |
中石化森美(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将乐水南加油站 |
将乐水南三华南路喇叭口省道204綫 |
企业 |
零售 |
曾正荣 |
133****0016 |
汽油、柴油 |
C级 |
|
11 |
将乐县南口供销社加油站 |
将乐县南口镇南口村 |
私营 |
零售 |
杨祯文 |
135****5619 |
汽油、柴油 |
C级 |
|
12 |
将乐县高唐供销社加油站 |
将乐县高唐镇新街1号(省道204綫 |
私营 |
零售 |
邓少青 |
187****0021 |
汽油、柴油 |
C级 |
|
13 |
将乐县白莲加油站 |
将乐县白莲镇马玲桥头省道岭文线 |
私营 |
零售 |
饶素平 |
135****3263 |
汽油、柴油 |
C级 |
|
14 |
将乐县京通加油站 |
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省道204线 |
私营 |
零售 |
敖忠住 |
183****3779 |
汽油、柴油 |
C级 |
|
15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将乐洋布加油站 |
将乐县古镛镇积善洋布村 |
企业 |
零售 |
张有祥 |
133****0192 |
汽油、柴油 |
C级 |
|
16 |
福建供销石油有限公司三明将乐新路口加油站 |
将乐县新路村 |
企业 |
零售 |
郑小正 |
139****0541 |
汽油、柴油 |
C级 |
|
17 |
将乐县黄潭镇加油站 |
将乐县黄潭镇桥头 |
私营 |
零售 |
杨水全 |
133****2733 |
汽油、柴油 |
C级 |
|
18 |
将乐县港信加油站 |
将乐县漠源乡路口 |
私营 |
零售 |
叶剑龙 |
180****8325 |
汽油、柴油 |
C级 |
|
19 |
将乐县兴源加油站 |
将乐县大源乡大源村大源口省道304线 |
私营 |
零售 |
伍厚春 |
138****7213 |
汽油、柴油 |
C级 |
|
20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将乐公路港加油站 |
将乐县水南镇黄泥坑福银高速下村出口 |
企业 |
零售 |
黄传智 |
139****3792 |
汽油、柴油 |
C级 |
|
21 |
将乐县余坊加油站 |
将乐县余坊乡余坊口 |
私营 |
零售 |
辜金清 |
汽油、柴油 |
C级 |
||
22 |
将乐县安泰气体有限公司 |
将乐县古镛镇积善村漠仂 |
私营 |
零售 |
陈水生 |
139****0766 |
氧气、氩气 |
C级 |
|
23 |
福建远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将乐积善工业园区 |
私营 |
使用 |
廖国华 |
187****2966 |
对苯二甲醛 |
B级 |
|
24 |
福建万科药业有限公司 |
将乐积善工业园区 |
私营 |
使用 |
庄殿军 |
138****9779 |
氨基乙醛缩二甲醇 |
A级 |
|
25 |
福建省鸿燕化工有限公司 |
将乐积善工业园区 |
私营 |
生产 |
陆享峥 |
180****6952 |
危化品 |
B级 |
|
26 |
福建科信赢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将乐积善工业园区 |
私营 |
生产 |
辛国春 |
153****1319 |
危化品 |
B级 |
|
27 |
福建旭牧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将乐积善工业园区 |
私营 |
生产 |
李荣娣 |
139****2256 |
饲料添加剂 |
B级 |
|
28 |
三明市缘福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 |
将乐积善工业园区 |
私营 |
生产 |
周凌强 |
181****1666 |
木质素 |
B级 |
|
29 |
将乐县科利达香料香精有限公司 |
将乐县南口镇 |
私营 |
生产 |
何兰金 |
138****0560 |
香精 |
C级 |
附件3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 |
地址 |
经济 类型 |
经营 方式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经营 品种 |
备注: (风险等级) |
1 |
将乐县喜庆日杂有限公司 |
公司地址:将乐县古镛镇东门街48号 仓库地址:将乐县南口镇井垅村油东窼 |
私企 |
零售 |
艾生春 |
180****1505 |
烟花、爆竹 |
B级 |
附件4
将乐县应急局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
序 号 |
姓名 |
单位名称 |
执法证号 |
备注 |
1 |
许春锦 |
将乐县应急管理局 |
130****4007 |
|
2 |
李贵祥 |
将乐县应急管理局 |
130****4008 |
|
3 |
杨立梅 |
将乐县应急管理局 |
130****4015 |
|
4 |
余发兴 |
将乐县应急管理局 |
130****4017 |
|
5 |
林锦健 |
将乐县应急管理局 |
130****4010 |
|
6 |
苏湘伟 |
将乐县应急管理局 |
130****4009 |
|
7 |
张祖弘 |
将乐县应急管理局 |
130****4006 |
|
8 |
叶文青 |
将乐县应急管理局 |
130****4014 |
|
9 |
梁 斌 |
将乐县应急管理局 |
130****4013 |
|
10 |
许剑斌 |
将乐县应急管理局 |
130****4012 |
|
11 |
伍丽军 |
将乐县应急管理局 |
已通过执法考试,待取号 |
|
12 |
唐佳丽 |
将乐县应急管理局 |
130****4027 |
附件5
2023年将乐县“六大行业”重点工贸企业名录
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营业执照 |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安全员 |
联系电话 |
行业 |
1 |
将乐县 |
福建泰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91350428796066645A |
林春明 |
138****7291 |
潘伟 |
153****3791 |
冶金 |
2 |
将乐县 |
福建将乐罗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913504287640731701 |
陈慧卿 |
189****9066 |
林建荣 |
189****0878 |
机械 |
3 |
将乐县 |
福建省瑞奥麦特轻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
91350400662826442E |
洪永健 |
139****2689 |
吴高峰 |
133****5319 |
机械 |
4 |
将乐县 |
将乐县金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
91350428579264880Q |
汪建雄 |
189****8751 |
李桂良 |
138****6711 |
建材 |
5 |
将乐县 |
将乐三晶新材料有限公司 |
91350428MA31EDQ351 |
戴文伟 |
138****8785 |
胡满根 |
173****3286 |
机械 |
6 |
将乐县 |
福建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91350428694375914M |
陈诒宝 |
134****1888 |
刘兆龙 |
139****8540 |
有色 |
7 |
将乐县 |
福建省金瑞高科有限公司 |
91350428084323535Q |
杨杰 |
139****2651 |
宋玉章 |
180****5661 |
有色 |
8 |
将乐县 |
福建新航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35********5660X0 |
林敦莺 |
159****1666 |
林敦莺 |
159****1666 |
机械 |
9 |
将乐县 |
福建祥源纺织有限公司 |
91350428577023207C |
陈玉明 |
138****9666 |
林杰 |
139****8677 |
纺织 |
10 |
将乐县 |
福建万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
91350428335763966W |
刘耀宗 |
180****7011 |
黄建英 |
138****9257 |
建材 |
11 |
将乐县 |
福建通海镍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4285616678339 |
陈波 |
139****0942 |
杨朋辉 |
182****5607 |
冶金 |
12 |
将乐县 |
福建腾荣达制浆有限公司 |
91350428717334972W |
邱辉东 |
133****5536 |
杨秋明 |
133****6608 |
轻工 |
13 |
将乐县 |
福建首创嘉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4280913737334 |
蒋欲满 |
186****1970 |
黄知平 |
138****7495 |
轻工 |
14 |
将乐县 |
福建心怀蜜食品有限公司 |
91350428MA2YCBM82J |
朱良仙 |
153****0101 |
朱良仙 |
153****0101 |
轻工 |
15 |
将乐县 |
福建创世纪铝业有限公司 |
91350428MA |
陈义付 |
135****6688 |
王先亮 |
153****0997 |
有色 |
16 |
将乐县 |
将乐万盛食品有限公司 |
91350428MA2YCJME3E |
林春新 |
137****6335 |
林福 |
156****2605 |
轻工 |
17 |
将乐县 |
福建赛园食品有限公司 |
91350428MA2YELF78J |
臧国庆 |
139****3138 |
臧国庆 |
139****3138 |
轻工 |
18 |
将乐县 |
三明市宝盛食品有限公司 |
91350428MA3471BFXQ |
吴宇日 |
139****2238 |
吴元毅 |
139****1328 |
轻工 |
19 |
将乐县 |
福建煌源金属有限公司 |
91350428MA32JLBW7B |
骊方向 |
183****3333 |
梁奕鹏 |
156****3960 |
有色 |
20 |
将乐县 |
将乐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 |
91350428MA2YBK |
张勇胜 |
134****5306 |
曹锦辉 |
150****3630 |
轻工 |
21 |
将乐县 |
三明市宝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428MA2YMAMA0W |
任德福 |
138****1612 |
任德福 |
138****1612 |
轻工 |
22 |
将乐县 |
将乐县台松工贸有限公司 |
91350428MA31T |
胡忠文 |
130****6600 |
王歆 |
139****3195 |
有色 |
23 |
将乐县 |
福建省将乐三华轴瓦股份有限公司 |
91350400155980883R |
范洪杰 |
137****3813 |
纪世进 |
138****1111 |
机械 |
24 |
将乐县 |
福建天源兴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428MA346Q0Y87 |
黄海腾 |
0598-2262095 |
蔡 鹏 |
137****0503 |
轻工 |
25 |
将乐县 |
康普泰克压铸(三明)有限公司 |
91350428MA34LP308E |
赵洪全 |
135****8111 |
陈正规 |
173****8087 |
机械 |
26 |
将乐县 |
福建金牛水泥有限公司 |
91350428770659629Q |
章文 |
138****0828 |
肖细祥 |
199****8598 |
建材 |
27 |
将乐县 |
福建宏和鞋业有限公司 |
91350428081630396X |
王清煌 |
138****7316 |
张学金 |
131****1960 |
轻工 |
28 |
将乐县 |
三明百家红家具有限公司 |
91350428MA32125FXA |
林千叶 |
189****0263 |
王英流 |
181****0123 |
轻工 |
29 |
将乐县 |
将乐瑞沃康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91350400MA32MTXY11 |
赵洪全 |
135****8111 |
赵洪全 |
135****8111 |
机械 |
30 |
将乐县 |
福建顶誉铸造有限公司 |
91350428MA350KU |
沈 炜 |
152****5198 |
沈 炜 |
152****5198 |
机械 |
31 |
将乐县 |
三明市鑫固建材有限公司 |
9135********4764X0 |
李文豪 |
0598-8775968 |
建材 |
||
32 |
将乐县 |
将乐金牛水泥有限公司 |
913504286692718224 |
章文 |
138****0828 |
修仰雷 |
138****1126 |
建材 |
33 |
将乐县 |
福建省将乐县长兴电子有限公司 |
91350428611110444H |
谢建辉 |
136****5659 |
杨宗安 |
139****8798 |
机械 |
34 |
将乐县 |
东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91350400563396977H |
张有祥 |
139****5268 |
吴启航 |
173****1685 |
建材 |
35 |
将乐县 |
福建省乐融食品冷藏有限公司 |
91350428589584239N |
游小斌 |
189****6538 |
游小斌 |
189****6538 |
商贸 |
36 |
将乐县 |
将乐县华泰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 |
91350428671908343U |
邓观宝 |
139****7029 |
邓观宝 |
139****7029 |
建材 |
37 |
将乐县 |
将乐县鸿旺机砖厂 |
92350428MA32GMJA4U |
张秋生 |
180****0899 |
张秋生 |
180****0899 |
建材 |
38 |
将乐县 |
福建省宝树鞋楦有限公司 |
91350428315665760N |
谢超山 |
138****7148 |
谢六贤 |
187****8838 |
轻工 |
39 |
将乐县 |
福建省将乐县福瑞木业有限公司 |
91350428669289635L |
陈文虎 |
134****5668 |
方美榕 |
138****5116 |
轻工 |
40 |
将乐县 |
将乐县永华竹业有限公司 |
913504287960979786 |
高兴 |
139****7309 |
余金泉 |
150****9763 |
轻工 |
41 |
将乐县 |
福建省将乐县盈瑞纸品厂 |
|
吴火根 |
189****9233 |
林裕志 |
139****8539 |
轻工 |
42 |
将乐县 |
华田家俱(福建)有限责任公司 |
913504287052715000 |
刘淑招 |
138****3056 |
刘淑招 |
138****3056 |
轻工 |
43 |
将乐县 |
将乐县建伟竹业有限公司 |
91350428MA32TMU700 |
黄雄 |
138****3296 |
杨超 |
153****9570 |
轻工 |
附件6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标准 |
检查情况记录 |
检查结果 |
一 |
安全许可情况 |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
查看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的6项内容是否发生变更。 |
合格□ 不合格□ |
|
2、《工商营业执照》 |
查看是否已年检。 |
合格□ 不合格□ |
|||
3、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
查看是否有新、改、扩建项目;有建设项目的,是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文书。 |
合格□ 不合格□ |
|||
二 |
安全管理 机构 |
1、安全管理机构 |
查从业人数,查看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是否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 |
从业人员 人。 |
合格□ 不合格□ |
2、安全管理人员 |
查是否配备了专职的持证的安全管理人员(按从业人数的1%配备,且不少于1人)。 |
应配备 人,实有 人,持证 人。 |
合格□ 不合格□ |
||
三 |
安全管理 制度 |
1、安全生产责任制 |
查看是否有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班组长和岗位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合格□ 不合格□ |
|
2、安全管理制度 |
1)是否有教育培训制度; |
合格□ 不合格□ |
|||
2)是否有防火、动、用火、检修管理制度; |
合格□ 不合格□ |
||||
3)是否有废弃物处理制度,采购、使用、销售管理制度; |
合格□ 不合格□ |
||||
4)是否有成品库登记、收发、保卫等管理制度; |
合格□ 不合格□ |
||||
5)是否有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
合格□ 不合格□ |
||||
6)是否有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
合格□ 不合格□ |
||||
7)是否有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
合格□ 不合格□ |
||||
8)有重大危险源的是否有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
合格□ 不合格□ |
||||
9)是否有其它符合本单位生产活动需要的制度。 |
合格□ 不合格□ |
||||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查看是否有装卸、押运等安全操作规程。 |
合格□ 不合格□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标准 |
检查情况记录 |
检查结果 |
四 |
安全教育 培训 |
1、主要负责人 |
查看是否有安全资格证,查看资格证是否有效。 |
合格□ 不合格□ |
|
2、安全管理人员 |
查看是否有安全资格证,查看资格证是否有效。 |
合格□ 不合格□ |
|||
3、特种作业人员 |
查看所有人员是否有证,查看操作证是否有效。 |
应配备 人,持证 人 |
合格□ 不合格□ |
||
4、其他从业人员 |
查看是否有培训计划和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培训。 |
合格□ 不合格□ |
|||
五 |
安全生产 投入 |
1、安全费用提取 |
查看财务帐目,是否有年度投入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记录。是否足额提取并专款专用。 |
应提 元,实提 元 |
合格□ 不合格□ |
2、工伤保险 |
查从业人数,是否已为全部人员缴纳。 |
应缴 人,实交 人 |
合格□ 不合格□ |
||
3、风险抵押金 |
查看是否足额缴纳,查实际缴纳数。 |
合格□ 不合格□ |
|||
六 |
事故管理 |
1、事故应急预案 |
1)查看是否制订了预案,是否向区县(市)安监局报备; |
合格□ 不合格□ |
|
2)查看是否按预案配备了机构、人员、物资; |
|||||
3)查看是否按预案每年进行了一次演练,并根据实际进行了修订。 |
合格□ 不合格□ |
||||
2、事故调查处理 |
1)是否发生了事故,是否建立了台帐; |
合格□ 不合格□ |
|||
2)事故原因是否已调查清楚; |
合格□ 不合格□ |
||||
3)事故责任是否已追究到位; |
合格□ 不合格□ |
||||
4)事故后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已整改到位。 |
合格□ 不合格□ |
||||
七 |
现场 安全管理 |
1、选址与布局 |
1)仓库现状是否与颁证许可的评价报告图纸相符; |
合格□ 不合格□ |
|
2)仓库选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城镇规划要求; |
合格□ 不合格□ |
||||
3)分区是否合理。应分别设置危险品仓库区、生活区和办公区。 |
合格□ 不合格□ |
||||
4)仓库入口处是否设置大门和值班室,有无企业名称标识,危险品仓库区是否设置围墙隔离; |
合格□ 不合格□ |
||||
5)仓库区的建筑物内、外部距离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合格□ 不合格□ |
||||
2、工库房定级定量 |
1)建筑物的危险等级的划分是否符合标准; |
合格□ 不合格□ |
|||
2)工库房内的存药量是否超过标准要求和设计要求; |
合格□ 不合格□ |
||||
3)建筑物外墙上是否标识栋号、工房用途、危险等级划分、存药量、定员、负责人等6大安全要素内容; |
合格□ 不合格□ |
||||
3、安全设施 |
1)A级库房是否按标准要求设置防护屏障; |
合格□ 不合格□ |
|||
2)安全出口的数量,布置方向,设置位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合格□ 不合格□ |
||||
3)危险品仓库的疏散门是否向外开启,不得设门槛;是否有高低位窗,有百叶和铁栅网,在勒脚处宜设置进风口;地面宜作防潮处理不能产生火花,不能设置门槛。 |
合格□ 不合格□ |
||||
4)危险品总仓库区是否处于防雷击的范围内; |
合格□ 不合格□ |
||||
5)电缆或电线穿管安装是否牢固; |
合格□ 不合格□ |
||||
6)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出入口是否安装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 |
合格□ 不合格□ |
||||
7)是否按要求设立了高位蓄水池,消防用水量应按 |
合格□ 不合格□ |
||||
8)是否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具 |
合格□ 不合格□ |
||||
9)库区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合格□ 不合格□ |
||||
4、运输与贮存 |
1)危险品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装运的通道。运输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
合格□ 不合格□ |
|||
2)手推车、板车的轮盘是否是橡胶制品,应以低速行驶,机动车的速度不超过10公里/小时; |
合格□ 不合格□ |
||||
3)库房内是否有测温计、测湿计,每天应进行检查登记,并作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 |
合格□ 不合格□ |
||||
5、现场作业 |
1)严禁在库房内进行抓箱、钉箱和其它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 |
合格□ 不合格□ |
|||
2)查购买的烟花爆竹成品是否从合法产家进货,并保存记录; |
合格□ 不合格□ |
||||
3)查员工现场作业是否酒后上班; |
合格□ 不合格□ |
||||
4)查现场作业是否存在“三违”现象; |
合格□ 不合格□ |
||||
5)查现场作业是否存在“四超二改”现象。 |
合格□ 不合格□ |
||||
八 |
其它情况 |
根据实际情况检查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被检查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7
烟花爆竹零售企业检查表
企业名称:
序号 |
重点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1 |
证照是否齐全且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是否在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范围内进行经营。 |
|
2 |
是否符合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
|
3 |
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
4 |
城市长期零售点是否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是否安排专人销售,专柜是否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
|
5 |
零售场所的面积是否小于 |
|
6 |
零售场所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是否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7 |
是否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是否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存在集中连片经营问题。 |
|
8 |
是否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
|
9 |
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存放烟花爆竹是否超许可证载明的限量。 |
|
检查 发现 问题 及处 理意 见 |
检查人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
注: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依法采取执法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8
2023年将乐县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生产系统名称: 检查时间: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结论 |
检查不合格处置要求 |
依据 |
1 |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
查阅资料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二条。 |
|
2 |
矿山安全设施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安全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 |
查阅资料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
3 |
建立完善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 |
|
4 |
建立并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下列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出入井人员登记和检查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 |
|
5 |
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 |
|
6 |
依照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三条。 |
|
7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8 |
配备相关技术人员或与有关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
查阅资料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9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10 |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11 |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12 |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要求,有关记录、台帐齐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闭环管理。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13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第四十条。 |
|
14 |
井下特种设备(提升机、空压机及安全阀)需经有资质单位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
15 |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保留演练档案材料。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16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评审、备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
17 |
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 |
查阅资料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18 |
生产能力、生产强度、生产定员符合设计要求。 |
查阅资料 |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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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及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电缆、风筒、风机、绞车。 |
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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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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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现场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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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排土场满足下列要求:1.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2.六万立方以上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专门的地质勘探;每5年由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3.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4.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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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采矿方法及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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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安全出口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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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
现场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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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加强顶板管理,设计中规定留设的岩(矿)柱在规定时间内不得破坏或开采,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掘进巷道实施有效监控和处理。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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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落实采空区治理措施,采空区按设计方案要求及时处理。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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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井下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 |
查阅资料 |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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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木材场、防护用品仓库、炸药库、氢和乙炔瓶库、石油液化气站和油库等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
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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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选型和数量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七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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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九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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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矿山企业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和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层、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
查阅资料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33 |
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空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沼泽、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应留设防水矿(岩)柱。在上述区域附近开采时,应事先制定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 |
查阅资料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六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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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加强水害隐患治理,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带,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探水、防水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根据专门设计进行。 |
查阅资料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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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 |
查阅资料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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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矿井风量、风速、风质满足实际需要。 |
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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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配齐并使用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
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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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机,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和风筒出口风量符合要求;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
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39 |
一级负荷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 |
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40 |
井下供电系统的过电流保护、接地保护符合要求;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
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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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向井下供电。 |
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42 |
作业场有人员坠入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水仓、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等,应设护栏(栅栏)和盖板(格筛),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现场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43 |
按规定设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
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44 |
提升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和闭锁措施符合规程要求。 |
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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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重要采掘设备应配备灭火器材。 |
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46 |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全面摸排安全风险,分级制定管控措施,设置风险公告栏。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47 |
按要求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公告计划、公示完成情况。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4号令)第十九条。 |
|
48 |
按要求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
查阅资料 |
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4号令)第十八条。 |
|
49 |
按要求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 |
查阅资料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4号令)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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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外包工程发包单位按要求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2号令)第三十四条。 |
|
51 |
承包单位按要求对项目部进行培训考核以及安全检查。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下2万元以下罚款。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2号令)第三十八条。 |
|
52 |
绘制与实际相符合的图纸: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线路图。 |
查阅资料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存在问题: |
|||||
整改要求: |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
|||||
检查组成员: |
附件9
2023年将乐县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生产系统名称: 检查时间: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结论 |
检查不合格处置要求 |
依据 |
1 |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
查阅资料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二条。 |
|
2 |
矿山安全设施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安全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 |
查阅资料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
3 |
建立完善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 |
|
4 |
建立并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下列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等。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 |
|
5 |
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 |
|
6 |
依照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三条。 |
|
7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8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9 |
爆破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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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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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要求,有关记录、台帐齐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闭环管理。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12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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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保留演练档案材料。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14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评审、备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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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或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16 |
生产能力、生产强度、生产定员符合设计要求。 |
查阅资料 |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
17 |
及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捕尘、稳压、机械二破)。 |
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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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小型露天采石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9号令)第三十九条。 |
|
19 |
爆破警戒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
现场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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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爆破作业现场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安全避炮设施。 |
现场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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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排土场满足下列要求:1.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2.六万立方以上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专门的地质勘探;每5年由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3.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4.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小型露天采石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9号令)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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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按设计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掏采,不存在欠剥离现象;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四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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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采场上方应设截水沟,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措施。 |
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9号令)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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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
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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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卸矿平台的宽度、挡车设施的设置满足要求。 |
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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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平硐、溜井运输和斜坡卷扬运输有关安全设施符合规程规定。 |
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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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工作帮和最终边坡坡面不存在危石、浮石和伞檐现象。 |
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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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作业场有人员坠入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水仓、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等,应设护栏(栅栏)和盖板(格筛),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现场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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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全面摸排安全风险,分级制定管控措施,设置风险公告栏。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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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外包工程发包单位按要求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2号令)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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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承包单位按要求对项目部进行培训考核以及安全检查。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下2万元以下罚款。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2号令)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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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绘制与实际相符合的3种图纸: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
查阅资料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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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
整改要求: |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
|||||
检查组成员: |
附件10
2023年将乐县尾矿库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生产系统名称: 检查时间: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结论 |
检查不合格处置要求 |
依据 |
1 |
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
查阅资料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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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尾矿库安全设施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安全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包括建设、回采、闭库) |
查阅资料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
3 |
建立完善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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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立并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下列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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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 |
|
6 |
依照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三条 |
|
7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8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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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尾矿工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10 |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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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要求,有关记录、台帐齐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闭环管理。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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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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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保留演练档案材料。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15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评审、备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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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尾矿库周边或下游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或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17 |
堆积坝上升速率符合设计要求。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五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18 |
尾矿坝总坝高、外坡坡比、库容符合设计要求,坝体未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无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三、四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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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坝面按设计设置排水沟、覆土、植被,无沼泽化、裂缝和冲沟。 |
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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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排洪设施能力满足设计要求且无堵塞、裂缝。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九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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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三等别以上尾矿库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四等别以上尾矿库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
现场检查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8号令)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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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库内的水位标尺、坝体沉降和位移观测桩、浸润线观测管等设施设置齐全,并保留观测记录。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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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尾矿库在最高洪水位时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八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24 |
建立健全尾矿库防汛责任制,汛期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 |
查阅资料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8号令)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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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设计的方式进行尾矿的排放和筑坝,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
查阅资料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8号令)第三十九条 |
|
26 |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进行专项岩土工程勘察和稳定性专项评价。 |
查阅资料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8号令)第三十九条。《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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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每3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现状评价。 |
查阅资料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8号令)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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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坝头醒目位置设置尾矿库简况牌,标明尾矿库名称,等别,挂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
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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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落实县乡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挂钩尾矿库安全工作制度。 |
查阅资料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30 |
对坝面截水沟、库区排洪沟和排洪隧洞等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做好有关记录。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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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全面摸排安全风险,分级制定管控措施,设置风险公告栏。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存在问题: |
|||||
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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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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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成员: |
附件11
2023年将乐县硐探工程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生产系统名称: 检查时间: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结论 |
检查不合格处置要求 |
依据 |
1 |
安全设施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安全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 |
查阅资料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
2 |
建立完善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 |
|
3 |
建立并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下列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出入井人员登记和检查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 |
|
4 |
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 |
|
5 |
依照财政部、原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三条。 |
|
6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7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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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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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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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要求,有关记录、台帐齐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闭环管理。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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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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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井下特种设备(提升机、空压机及安全阀)需经有资质单位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
查阅资料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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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保留演练档案材料。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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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评审、备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
15 |
及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电缆、风筒、风机、绞车。 |
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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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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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现场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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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
现场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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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加强顶板管理,设计中规定留设的岩(矿)柱在规定时间内不得破坏或开采,对顶板不稳固的掘进巷道实施有效监控和处理。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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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井下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 |
查阅资料 |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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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木材场、防护用品仓库、炸药库、氢和乙炔瓶库、石油液化气站和油库等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
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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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选型和数量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七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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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矿山企业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和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层、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
查阅资料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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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加强水害隐患治理,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带,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探水、防水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根据专门设计进行。 |
查阅资料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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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 |
查阅资料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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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矿井风量、风速、风质满足实际需要。 |
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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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配齐并使用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
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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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掘进工作面应安装局部通风机,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和风筒出口风量符合要求;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
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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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一级负荷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 |
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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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作业场有人员坠入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水仓、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等,应设护栏(栅栏)和盖板(格筛),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现场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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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提升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和闭锁措施符合规程要求。 |
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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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重要采掘设备应配备灭火器材。 |
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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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全面摸排安全风险,分级制定管控措施,设置风险公告栏。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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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按要求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公告计划、公示完成情况。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4号令)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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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按要求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
查阅资料 |
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4号令)第十八条。 |
|
36 |
按要求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 |
查阅资料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4号令)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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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外包工程发包单位按要求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2号令)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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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承包单位按要求对项目部进行培训考核以及安全检查。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下2万元以下罚款。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2号令)第三十八条。 |
|
39 |
绘制与实际相符合的图纸: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线路图。 |
查阅资料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存在问题: |
|||||
整改要求: |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
|||||
检查组成员: |
附件12
2023年将乐县独立选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表
生产系统名称: 检查时间: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结论 |
检查不合格处置要求 |
依据 |
1 |
选矿厂原矿来源是否合法。 |
查阅资料 |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
2 |
建立完善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
3 |
建立并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下列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出入井人员登记和检查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
4 |
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
5 |
依照财政部、原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
6 |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7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8 |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9 |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10 |
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
11 |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要求,有关记录、台帐齐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闭环管理。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12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
13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查阅资料 |
移交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
移交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
|
14 |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
15 |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保留演练档案材料。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16 |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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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
18 |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现场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
19 |
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
20 |
井下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防火措施。 |
查阅资料 |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
21 |
木材场、防护用品仓库、炸药库、氢和乙炔瓶库、石油液化气站和油库等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
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22 |
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 |
查阅资料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23 |
作业场有人员坠入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水仓、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等,应设护栏(栅栏)和盖板(格筛),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现场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24 |
提升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和闭锁措施符合规程要求。 |
现场检查 |
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全部停产或局部停产。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25 |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重要采掘设备应配备灭火器材。 |
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26 |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全面摸排安全风险,分级制定管控措施,设置风险公告栏。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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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
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
|
28 |
企业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管理台帐。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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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抽查企业管理台帐中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存在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
现场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
30 |
企业以往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记录是否载明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采取的通风、防护、隔断和检测措施;是否明确配备的照明设施和应急器材;是否指定现场监护;是否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确认。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
31 |
随机询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责任人和1-2名作业相关人员,了解他们对作业方案制定和审批制度落实情况。 |
查阅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
32 |
企业是否配备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并能够正常使用。 |
现场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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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
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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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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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成员: |
附件13
将乐县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结论 |
处罚依据 |
处罚意见 |
|||||
1 |
证照是否齐全且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证、经营证、使用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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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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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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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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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是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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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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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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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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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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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十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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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是否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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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规定要求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十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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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如实或者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十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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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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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是否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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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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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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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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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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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是否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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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是否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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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是否通过安全条件审查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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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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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是否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
《安全生产法》八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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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五项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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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是否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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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特殊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特殊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贰条 |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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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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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是否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贰条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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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在役化工装置是否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贰条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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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贰条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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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贰条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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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设置门窗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贰条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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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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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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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贰条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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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是否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十二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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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加油站未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的;未如实、完整地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登记相关信息 |
《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
《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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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未安排专人使用专门加油机销售散装汽油的;专门加油机的机位未选择在加油站点内监控设备覆盖最全面、图像效果最清晰的位置的;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少于30天的;将散装汽油灌装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内 |
《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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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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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处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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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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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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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重点工贸企业专项检查表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执法依据 |
检查方式 |
处罚依据 |
1 |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
现场抽查: (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炼钢厂为铸造起重机),是否年度检验合格; (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3)炼铁厂铸造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t,应为铸造起重机)。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 |
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4.6规定:起重机械应按照GB/T6067.1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蠕变现象。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
查阅资料: (1)是否对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进行年度探伤,是否有探伤报告; (2)是否有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的日常检查记录。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3 |
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7规定: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5.17规定: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吊运路线上,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地面应有安全通道。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
现场抽查: (1)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跨地坪内(横向以靠近吊运侧立柱边线为界,且区域外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2)冷热修区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走行区域内(横向边界同第1项,纵向与工艺所需罐体吊运极限边界至少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9规定: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的区域应设置事故罐,事故罐放置应在专用位置或专用支架上,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4.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1.查阅资料: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内容。 2.现场抽查: (1)连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含按需设置的中间溢流罐)、中间罐漏钢坑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 (2)模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包等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5 |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第2款规定:转炉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副枪应自动升起,停止测量。转炉副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
现场抽查: (1)转炉氧枪、副枪各枪位停靠点是否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转炉氧枪、副枪,是否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2)电弧炉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是否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自动断电和提升电极设置联锁; (3)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是否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氧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设置联锁。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6 |
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10规定: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说明:本条指煤气加压机房、风机房和混合装置区域。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
现场抽查: (1)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煤气柜、加压机、抽风机、混合站等煤气区域的主控室、操作室、会议室、休息室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2)易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设施部位(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及以上平台、加压站房和其他煤气设施等区域)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3)固定式CO报警仪是否在有效期内或校准周期内; (4)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电源、显示等)。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7 |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
【法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9.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
1.查阅资料: (1)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审批材料; (2)审批单中的安全措施,是否涵盖隔断煤气来源和规范吹扫置换要求。 2.现场抽查: (1)煤气设施进、出口处是否规范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2)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是否规范隔断煤气; (3)煤气设施吹扫置换结束后,吹扫介质管道是否与煤气管道物理断开或规范堵盲板。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8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第1-10项 |
1.查阅资料: 设备资料清单和设备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存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设备。 2.现场抽查: 是否存在淘汰落后设备、材料和工艺。 |
【法律】《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执法依据 |
检查方式 |
处罚依据 |
1 |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1.查阅资料: 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 2.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 |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
【法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采用的控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3 |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
现场检查: (1)收尘部位是否设置重力沉降室; (2)除尘风道是否为干式巷道式构筑物。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 |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法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现场检查: (1)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除尘方式; (2)其他粉尘若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是否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5 |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法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现场检查: 易产生机械火花工艺的杂物去除、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6 |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
【法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9.1规定: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4规定: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9.5规定: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
1.查阅资料:(1)粉尘清理制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 (2)清扫记录情况。 2.现场检查: (1)现场和相关设备实施内部粉尘清扫是否按制度执行,清扫效果如何; (2)湿法除尘系统内部及水池淤泥是否及时清理; (3)铝镁粉尘收集、贮存环节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执法依据 |
检查方式 |
处罚依据 |
1 |
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现场检查: 1.固定炉的出铝口是否有可靠的机械锁紧装置; 2.倾动炉是否实现自动控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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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现场检查: 1.高温铝水出口是否设置了液位传感器; 2.流槽与模盘接口处是否设置了液位; 3.流槽上是否设置了快速切断阀; 4.流槽上是否设置了紧急排放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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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4.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四)机械行业。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30078-2013) |
现场检查: 1.原料储存区、熔铸场所是否防水,是否存在无关水管; 2.生产现场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3. 作业场所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法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 |
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规范性文件】《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13.深井浇铸结晶器的循环水系统未设置应急水源或循环水水泵未设置应急电源。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6.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
现场检查: 1.是否设置了应急水源,应急水源是否设置常闭电磁阀和手动阀; 2.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 3.监测系统是否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是否与倾动炉控制系统联锁。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5 |
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现场检查: 1.紧急排放槽的位置和容量是否满足紧急排放的要求; 2.材质是否符合要求。 |
【法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6 |
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1.查阅资料: 钢丝绳更换和点检记录; 2.现场检查: (1)钢丝绳是否为钢芯钢丝绳; (2)钢丝绳卷筒、夹是否符合要求; (3)卷扬系统是否设置应急电源; (4)液压铸造系统是否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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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1.查阅资料: 是否制定控制铸造现场人数的制度。 2.现场检查: (1)是否有非生产人员进入铸造现场; (2)是否采取有效控制人数的措施。 |
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基 本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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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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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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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管 理 检 查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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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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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关部门等的安全生产职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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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1)是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防火安全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巡检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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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建立制定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至少包括: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制冷辅助设备操作规程、库房降温操作规程、蒸发器除霜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救护设施操作规程、冷库内商品堆码操作规程等。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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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教育培训 |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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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从业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登记记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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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电梯工、制冷工、叉车工、电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等)是否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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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隐患排查治理 |
(1)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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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隐患排查台账是否闭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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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应急管理 |
(1)是否制定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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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组织应急演练。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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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检维修作业、危险作业 |
(1)是否有检维修制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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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有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危险作业是否有审批手续记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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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冷库建设 |
(1)冷库是否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标准设计。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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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冷库是否使用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制冷设备。制冷设备是否具有合格证,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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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冷库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竣工后是否办理验收手续。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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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冷库投产运行相关手续是否齐备。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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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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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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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氨气、液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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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液氨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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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变配电所和氨制冷机房贴邻共用的隔墙必须采用防火墙,该墙上穿管等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堵。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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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设施 |
(1)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是否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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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冷压缩机启动柜是否设有紧急停机按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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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备间、加工间(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及库区是否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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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场所(≥10吨)是否配备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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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氨制冷机房及采用速冻装置的房间是否设置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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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内开门门锁装置,并有醒目的标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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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冷库外是否设置氨警示标识;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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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制冷系统及主要设备维护 |
(1)制冷压缩机是否按制造商的要求定期进行大、中、小修和日常维修保养。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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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它制冷设备是否定期维护保养。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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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对制冷系统存在的各种运行隐患及时检修维护。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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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种设备备案登记与检验 |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包括压力表、安全阀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定期检验,检验报告应存档备查。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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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是否定期检测检验。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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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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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电气安全 |
(1)变配电室门口是否有挡板,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是否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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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低于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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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库房内是否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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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冷间内照明支路宜采用AC220V单相配电,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应接专用保护线(PE线),各照明支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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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雷设施是否定期检测。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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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消防安全与应急救援 |
(1)冷库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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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氨制冷机房、设备间及采用速冻装置的房间(靠近速冻装置)门外应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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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库区内所有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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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是否有每月检查记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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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毒器具和抢救药品等应急物品是否放在危险事故发生时易于安全取用的位置,并由专人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应小于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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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厂区内显著位置是否有设风向标。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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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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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整改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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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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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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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执法依据 |
检查方式 |
处罚依据 |
1 |
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
1.查阅资料: 企业以往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记录是否载明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采取的通风、防护、隔断和检测措施;是否明确配备的照明设施和应急器材;是否指定现场监护;是否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确认。 2.现场检查: 随机询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责任人和1-2名作业相关人员,了解他们对作业方案制定和审批制度落实情况。 |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
2 |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
1.查阅资料: 企业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管理台帐。 2.现场检查: 抽查企业管理台帐中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存在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3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
现场检查: 企业是否配备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并能够正常使用。 |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4 |
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查阅资料: 企业是否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附件15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序号 |
主要任务 |
检查要点 |
检查方式 |
1 |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按照制度规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 |
1.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所有负责人、部门和岗位;是否明确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 2.查阅按照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开展责任制考核的记录。 |
2 |
督促指导企业强化落实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 |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责任落实,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 |
1.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交流其法定责任掌握和落实情况。 2.查阅履职佐证资料。 |
3 |
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内部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督促指导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严格落实以师带徒制度,确保新招员工安全作业。 |
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从业人员熟知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检维修作业制定并安全方案,外委承包项目签订安全协议,对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定期检查。 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并落实以师带徒制度。 |
1.重点抽查企业负责人、生产、技术、设备、安全、财务、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制是否结合企业实际,是否符合岗位特点、具体明确。 2.询问有关负责人、一线员工掌握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3.查阅检维修作业安全方案、外委承包项目管理、检查等资料。 4.抽查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以师带徒制度落实情况。 |
4 |
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力支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齐全。 |
1.查阅企业人员情况登记表,了解掌握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2.查阅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佐证文件资料。 3.查阅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
5 |
督促指导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
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
核查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建设情况。 |
6 |
督促企业强化安全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对违规挪作他用,以及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发生事故等后果依法依规惩处。 |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的要求,规范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
7 |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支持政策,加大淘汰落后力度,及时更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
企业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工艺和设备。 |
现场抽查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
8 |
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
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齐全有效。 |
1.查阅企业安全防护用品登记和发放记录。 2.询问1-2名从业人员掌握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情况。 |
9 |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查处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 |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作业审批情况。 |
1.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计划和培训记录(试卷)。 2.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性,现场核查特种作业岗位是否配备符合资质人员及特种作业审批情况。 |
10 |
充分利用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政策,加强企业安全人才培养。督促指导省属以上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建或委托方式建设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实现重点岗位人员“变招工为招生”。 |
省属以上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重点岗位人员实现“变招工为招生”。 |
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交流重点岗位“变招工为招生”实施情况。 |
11 |
督促推动各类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行业专业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指导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完成自评工作。 |
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自评工作。 |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展,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
12 |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定期辨识安全风险,并对其进行分类、梳理、评估,科学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实现“一企一清单”。 |
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完善,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明确,实现“一企一清单”。 |
1.查阅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和风险分级及管控措施清单。 2.检查主要风险辨识是否遗漏、评估分级是否合理、管控措施是否到位。 |
13 |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 |
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管控责任明确。 |
现场抽查有关负责人、员工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掌握和落实情况。 |
14 |
督促指导企业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重点环节,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
动态评估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 |
查阅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前后评估结果和相应措施。检查是否对改扩建、新工艺新设备等更新风险管控清单。 |
15 |
督促指导企业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 |
安全风险公告栏、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安全警示标志齐全有效。 |
现场抽查1个车间的安全风险公告栏,2个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和1个设备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16 |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风险管控和报告流程,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 |
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健全,依法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 |
查阅企业风险清单报告。 |
17 |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1.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明确责任、机制、程序、方法、资金等要求。 2.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是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 3.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规范健全,“双报告”记录。 |
18 |
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有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
企业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查自改到位。 |
1.是否按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2.现场抽查企业重点环节、部位、设备设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19 |
督促指导各地区和各类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 |
企业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和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及评价。 |
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
20 |
督促指导企业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治理等情况。 |
企业公开向社会和全体员工作出承诺。 |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承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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