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0-0120-2023-00095
- 备注/文号: 将政函〔2023〕44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9-08
将乐高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常口萤石矿“7·2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你组上报的《关于恳请对将乐高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常口萤石矿“7·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将应急〔2023〕45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
二、原则同意你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质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你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分析和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批复意见,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四、同意你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有关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该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县应急局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期间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防控的通知》(闽安委办〔2023〕60号)中的验收程序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办理常口萤石矿事故后复工复产工作,并负责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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