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0-0120-2023-00113 文号将政规〔2023〕4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9-28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将乐县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0-0120-2023-00113
文号 将政规〔2023〕4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9-28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将乐县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将乐县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9-28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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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将乐县中心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机床厂-和平新村-上河洲-金河湾-水南中学-白云山庄-陈厝龙-南排村-南排新村-观音堂-玉华村-苦竹村-洋仂工业区-城关林场-敬老院-四中-华山-龟山大温-岭许村-茶林新村-龟山新村-龙池村-北郊工业区。(具体详见附件)

  二、适用对象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铲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三、管控要求

  (一)在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在本县行政区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

  (三)军事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四)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予以查处。

  四、其他事项

  (一)县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国家及省、市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将乐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图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附件

  将乐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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