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117-0120-2024-00002
  • 备注/文号: 将林综〔2024〕22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8-28
将乐县林业局 将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将乐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将林综〔2024〕22号
来源:将乐县林业局 时间:2024-08-28 08: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林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和《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从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将政文〔2022〕2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县林业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将乐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将乐县林业局 将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将乐县落实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将林综〔2022〕32号)同时废止。此前县林业局、财政局发布的林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将乐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将乐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和《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从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将政文〔2022〕2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补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林业局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县林业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费(含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

  第五条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地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六条  补偿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原则上按面积及现行标准分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范围原则上按国土“三调”数据融合后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实行“五年一定”。

  第七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分两类:一类是天然商品林,每年每亩补助23元;一类是天然商品竹林,每年每亩补助1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标准分两类:一类是毛竹林和经济林,每年每亩补助22元;一类是乔木林和其它林(其中无林地补偿费由县财政局拨付到村委会账号代管,作为林地所有者承担森林营造并通过当地林业站及局营林股检查验收后给予支出的补偿费),每年每亩补助23元。其中提高的每年每亩1元补助由省级以上财政负担80%、县级财政配套20%。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3元。以后年度若有新增则相应提高补偿补助标准。

  第八条 补偿补助资金分配比例。

  (一)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商品林和公益林。

  1.山权、林权同属国有的,补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国有天然商品林、公益林管护支出(含森林综合保险保费)

  2.山权属集体的、林权属国有的,补偿补助资金30%用于林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的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管护支出。

  3.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补偿补助资金70%用于林地、林木所有者的经济补偿,30%用于国有单位的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管护支出。

  4.村集体取得的林地、林木经济补偿,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由村集体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和公益林。

  1.林权所有者补偿费(含森林综合保险保费)为补偿补助资金的70%。林权属集体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和公益林,林权所有者补偿费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林权属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和公益林,林权所有者补偿费归个人。

  2.村集体组织监管费为补偿补助资金的10%。

  3.直接管护费为补偿补助资金的20%。公益林的直接管护费用于各乡镇护林员工资;天然商品林的直接管护费由县林业局统筹安排,用于乡镇护林员工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保护和宣传等。

  (三)天然商品竹林,林权属国有单位的天然商品竹林管护补助全部用于国有天然商品竹林管护支出;林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竹林管护补助全部作为直接管护费,由县林业局统筹安排,用于乡镇护林员工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保护和宣传等。

  (四)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资金全部用于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地内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 补偿补助资金发放对象及分配方式。

  (一)明确发放对象。根据《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补偿补助资金发放对象为承担森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权属属村集体所有的补偿补助资金(70%)采用按全村人口分红到户或直接拨付村集体组织使用,由村集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自行决定补偿补助资金的分配方式和使用,并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

  其中分配方式按全村人口分红到户的,享受补偿补助人口、户数的统计条件由村集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自行决定。

  (1)对出嫁女、入赘婿、户口迁出、户口迁入、新出生、死亡、未上户口、寄挂户、已结婚未领证及特殊人口(二女户、军人、烈士、或正在服刑犯人等特殊人员)等人口数统计要求,具体分配人口数、户数统计条件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

  (2)死亡:若在本地死亡,下一个年度开始取消享受本村补偿补助;若在异地死亡,要求在死亡后三个月内向所辖行政村村委会、乡镇民政办及派出所报备即时核销,下一个年度开始取消享受本村补偿补助,否则,未按时或不报备的一经发现,按死亡的下一个年度直接从该户中一次性扣回死亡人员领用的补偿补助金。扣回的补偿补助金纳入当年补偿补助并按全村人口进行分配兑现。

  (3)今后若享受补偿补助对象的确定发生变化,须重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享受补偿补助对象的户主、人口、户数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须更新当年《享受补偿补助资金人口、户数、发放相关信息统计表》并进行公示。

  (二)明确统计时间节点和采集方法。

  1.统计时间节点:当年分配兑现人口、户数按上一年度变化进行核实统计分配兑现的人口、户数(例如:2024年分配兑现人口、户数以2022年为基准年,将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人口、户数等发放相关信息变化情况进行核实统计,对基准年的数据信息进行更新,形成详实准确的2023年人口、户数信息数据库),确保统计计划涵盖各村人口、户数的统计,以及补偿补助资金发放相关的必要信息。

  2.采集方法:一是利用现有的户籍管理系统,由乡镇民政府部门、派出所提供各村的基础人口数据; 二是通过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进行实地走访和调查,核实人口和户数信息的准确性; 三是核对所辖乡镇民政部门、派出所提供的人口信息,及时将各村人口、户数等数据变化信息进行更新,建立完善的信息数据库,以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明确数据核实流程。

  1.各乡镇成立专门的数据审核小组,成员由乡镇纪委、民政办、派出所和林业站人员组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和核实,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由乡镇政府纪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对数据进行抽查和复查,防止数据被篡改或遗漏,对补偿金发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四)明确责任划分,落实资金发放过程中的责任单位。

  (1)村集体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发放对象,写入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中并进行公示。村委会上报的补偿、补助名单需经属地数据审核小组核实确认后报林业站制作支出方案,确保补偿、补助名单中不出现死亡人员和遗漏新增对象的情况发生,保证补偿补助资金能够准确、及时地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农户手中。

  (2)设立反馈渠道,鼓励村民积极参与监督,并接受村民对补偿金发放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反馈,对于村民的反馈,应及时进行处理和回应,确保问题的及时解决。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农户或单位,应拒绝发放补偿补助资金,并告知其原因,提高补偿补助资金发放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条 国有单位管理的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每年每亩0.18元用于缴交公益林综合保险保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林权所有者补偿费中每年每亩0.18元用于缴交公益林综合保险保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补偿中每年每亩统筹1元用于缴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综合保险保费。若今后保费标准变化,则相应予以调整。保费资金由县林业局负责归集,统一支付给森林综合保险承保保险公司,若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一条 补偿补助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拨付流程

  1.国有单位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国有单位按照国土“三调”数据融合后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林权、面积核对后,制作支出方案清单上报县林业局备案。林业局核对支出方案清单中的面积与金额测算无误后报县财政局,国有单位管理的公益林,补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直接拨付国有单位,国有单位将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补偿补助资金(70%或30%)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直接管护费由国有单位根据护林员管护成效支付。

  2.权属属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当地林业站以国土“三调”数据融合后的生态公益林面积为基础数据,根据个人提供的林权证明资料(林权证、转让协议或合同等)核实林权权属与面积无误后,制作将乐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支出方案,并将支出方案清单返回村委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无误后盖章,由林业站汇总上报林业局审核。林业局核对支出方案清单中的面积与金额测算无误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将林权所有者补助(70%)兑现资金拨付信用社代发,信用社按照财政审核后的支出方案通过“一卡通”直接拨付林权所有者。发放过程中,如果遇到林权所有者信息有误,信用社通知林业站、林权所有者进行再次核对,最后由林业站将核实正确的林权所有者信息报送信用社进行补充兑现。信用社完成本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后并将发放最终结果导出,盖印返回林业站及林业局备案。村集体组织监管费(10%)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直接管护费(20%)拨付各乡(镇)人民政府。

  3.权属属村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当地林业站以国土“三调”数据融合后的生态公益林面积为基础数据,根据村委会提供的林权证明资料(林权证、转让协议或合同等)核实林权权属与面积无误后,根据村集体组织会议决议或纪要中确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兑现:分配方式按直接拨付村集体的,补偿费可不进行全体村民分配,将村集体所有的补助(70%)兑现资金直接拨给村集体,村集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使用。分配方式按全村人口分红到户的,补偿费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村民共享,村委会需提供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已公示无异议且经过数据审核小组审核的分配人口数和户数,并提交相关户主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等发放信息报送当地林业站。林业站:一要根据村委会提供的林权证明资料(林权证、转让协议或合同等)核实林权权属与面积;二要根据村委会提供的当年享受补偿补助资金人口、户数、发放相关信息统计表制作将乐县森林生态补偿金分配支出方案,并将支出方案清单返回村委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无误后盖章,最后林业站汇总上报林业局核对。林业局核对支出方案清单中的面积与金额测算无误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拨付给信用社代发,信用社按照县财政局审核后的支出方案通过“一卡通”直接拨付林农。发放过程中,如果遇到户主信息有误,信用社通知林业站、村委会进行再次核对,村委会将重新核实后的户主信息报送数据审核小组审核无误后报送信用社进行补充兑现。信用社完成本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后并将发放最终结果导出,盖印返回林业站及林业局备案。村集体组织监管费(10%)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直接管护费(20%)拨付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资金拨付流程

  1.国有单位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首先,国有单位按照国土“三调”数据融合后的天然商品林进行林权、面积核对后,制作支出方案清单上报县林业局备案。其次,国有单位与林业站对未境界变动的储备林进行权属面积核对后,制作支出方案清单上报县林业局备案。林业局核对支出方案清单中的面积与金额测算无误后报县财政局,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商品林,补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直接拨付国有单位,国有单位将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补偿补助资金(70%或30%)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直接管护费由国有单位根据护林员管护成效支付。

  2.权属属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当地林业站以国土“三调”数据融合后的天然商品林面积为基础数据,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林权所有者签订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协议,林权所有者不愿意纳入天然商品林补助的应签放弃《承诺书》。林业站根据个人提供的林权证明资料(林权证、转让协议或合同等)核实林权权属与面积无误后,制作将乐县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分配支出方案,并将支出方案清单返回村委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无误后盖章,由林业站汇总上报林业局审核。林业局核对支出方案清单中的面积与金额测算无误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将林权所有者补助(70%)兑现资金拨付信用社代发,信用社按照财政审核后的支出方案通过“一卡通”直接拨付林权所有者。发放过程中,如果遇到林权所有者信息有误,信用社通知林业站、林权所有者进行再次核对,最后由林业站将核实正确的林权所有者信息报送信用社进行补充兑现。信用社完成本年度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发放后并将发放最终结果导出,盖印返回林业站及林业局备案。村集体组织监管费(10%)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直接管护费(20%)拨付各乡(镇)人民政府。

  3.权属属村集体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当地林业站以国土“三调”数据融合后的天然商品林面积为基础数据,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林权所有者签订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协议,林权所有者不愿意纳入天然商品林补助的应签放弃《承诺书》。林业站根据村委会提供的林权证明资料(林权证、转让协议或合同等)核实林权权属与面积无误后,根据村集体组织会议决议或纪要中确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兑现:分配方式按直接拨付村集体的,补偿费可不进行全体村民分配,将村集体所有的补助(70%)兑现资金直接拨入村集体账号,村集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使用。分配方式按全村人口分红到户的,补偿费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村民共享,村委会需提供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已公示无异议且经过数据审核小组审核的分配人口数和户数,并提交相关户主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等发放信息报送当地林业站。林业站:一要根据村委会提供的林权证明资料(林权证、转让协议或合同等)核实林权权属与面积;二要根据村委会提供的当年享受补偿补助资金人口、户数、发放相关信息统计表制作将乐县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分配支出方案,并将支出方案清单返回村委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无误后盖章,最后林业站汇总上报林业局核对。林业局核对支出方案清单中的面积与金额测算无误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拨付给信用社代发,信用社按照县财政局审核后的支出方案通过“一卡通”直接拨付林农。发放过程中,如果遇到户主信息有误,信用社通知林业站、村委会进行再次核对,村委会将重新核实后的户主信息报送数据审核小组审核无误后报送信用社进行补充兑现。信用社完成本年度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发放后并将发放最终结果导出,盖印返回林业站及林业局备案。村集体组织监管费(10%)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直接管护费(20%)拨付各乡(镇)人民政府。

  天然商品竹林管护费1元/亩,国有单位所有的天然商品竹林直接拨付给国有单位,集体所有的天然商品竹林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做为管护费。

  属村集体、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在发放

  林权所有者补偿费时,需要提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程序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管护补助支出方案和当期的管护补助支出公示情况。

  (三)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资金分别由负责自然保护地管理的国有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当自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及时拨付资金,县林业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并及时支付补偿补助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财政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补偿补助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存在林权争议的山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中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资金及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资金暂时无法支付的,可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暂时无法支付的上缴县财政,待林权争议解决后,由县财政局统筹支付补偿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补偿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县财政局、林业局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补偿补助资金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县林业局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如期完成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县林业局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上报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应当加强对补偿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由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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